【宁波地税】宁波地税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宁波地税个人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一期)

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收问题

1、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直接对外投资法人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在投资企业所得在还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简称“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市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被投资企业在扣缴税款时,应要求投资企业提供各投资者个人的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等基础信息,合伙企业投资者还需提供合伙人的分红比例,以便于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明细申报义务。

三、如被投资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同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问: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应按工程进度预付款带征0.5%个人所得税?

答:对大市范围内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无需按工程进度预付款带征0.5%个人所得税。

3、问: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变更频繁是否涉及的所得税管理问题,如:一是退伙人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结算清楚;二是在变更中引起股权结构变化后原合伙人股权稀释,是否视同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一、合伙人退伙时,应对退出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算。

二、合伙人因份额的增减等引起份额结构发生变化,如按公允价结算份额和份额对应的权益,不视同股权转让;如不按公允价结算份额和份额对应的权益,视同投资份额(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问:合伙人退伙、入伙、减资、增资等原因引起的投资人占被投资企业份额变更,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答:年终应按变更后各合伙人的份额比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按照各合伙人实际可分配所得计算)。

5、问: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款,该捐款如何扣除?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法在利润总额12%内扣除,还是在独资合伙企业利润分到个人投资者后,在个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

答: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款,应先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然后由企业将利润分到个人投资者后,按税法规定征税。

二、关于公益性捐赠在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6、问:某公司员工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年终奖金3万,今年10月份,该员工通过政府部门捐赠受灾地区5000元,请问该5000捐赠额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该个人当月取得多项所得,如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该项捐赠额如何扣除?是只能在单项所得里扣除,还是可以在多项所得里分摊扣除,如果可以分摊扣除,如何分摊,是否按照所得顺序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因此,该员工10月份的捐赠,只能在该员工10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扣除,不得延后扣除和追溯扣除。

如果该个人当月取得多项所得,如劳务报酬、股息红利等,可以在多项所得里按规定比例分摊扣除,所得扣除顺序,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

三、“个转企”企业汇缴衔接问题

7、问:个体工商户甲于2013年7月31日,工商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乙,于2013年8月1日办理税务登记证。2013年8月16日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将税种“个人所得税”变更为“企业所得税”,有效日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上述“个转企”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缴如何操作?时间如何界定?

上述“个转企”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缴如何操作?时间如何界定?

答:1、个体工商户甲应于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前,对其2013年1--7月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所得税规定进行清算。

2、由于纳税主体变动,自转企之日起,有限责任公司乙参照新办纳税人开展年度汇算清缴。

3、如发生个体工商户转为合伙企业的情形,税收处理上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8、问:企业增资,尤其是不同比例的增资情形,引起原股东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经咨询工商部门,其认为该行为不是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行为中其高于每股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对于股份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在以后转增资本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所有制企业,该部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9、问:自然人将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增值后的价值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其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应按照总局国税函[2011]89号文规定执行。

五、其它政策问题

10、问:某商业企业进行销售抽奖促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取得抽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中,由于奖品金额较小,企业难以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取得抽奖所得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1、问: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采取的是双向独立控制还是总量控制?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纳税人且按人计算缴纳税额,因此,对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额的计算需按人逐一计算。

12、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所有,其中一人或多人不符合唯一住房条件的,一人或多人出售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唯一住房,五年以上免征个税的优惠政策?

答:应按纳税人逐个认定。

13、问: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其中乙企业股东全部为自然人,合并后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按照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持有合并后企业的股权。请问合并之前乙企业的留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对甲企业吸收合并乙企业,如企业所得税处理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乙企业自然人股东所取得甲企业股权按历史成本计价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对乙企业自然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4、问:个人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是否允许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规定精神,个人(包括证券经纪人、保险营销员)在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时,允许扣除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可参照实际缴纳的费进行扣除。

15、问:目前,越来越多公司租赁员工汽车,有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对个人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个税,请予以明确。

答:上述租赁行为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要求其到门征开票。

16、问:某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对因公不能及时回单位就餐的人员按每顿15元提供误餐补助,按照职工每月实际误餐顿数领取误餐补贴,该笔费用企业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请问该企业员工按规定领取的误餐补助是否可不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答: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可以暂不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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