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答疑参照】企业所得税问题汇总 (2010年12月)

182、房地产企业取得次年发票是否可计入汇算年度的建安成本?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当年建安工程已经发生(房屋当年已峻工,部分已出售),但当年底前未取得建安发票,次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是否可计入汇算年度的建安成本?

回复意见: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取得的发票均可以计入汇算年度计税成本。

183、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184、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8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现为改善公司财务结构,拟减少公司实收资本4000万元,此减资额不汇给股东,直接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累积亏损,账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 4000万 贷:未分配利润 4000万。请问,该事项是否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

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85、质量陪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86、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3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回复意见: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187、房地产新项目调研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2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我司正进行一新项目前期调研工作,发生了诸如规划设计费、咨询顾问费、勘察测绘费等相关费用,但我司不确定此项目最终能否成功获取,因此将上述费用资本化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将导致后期无相应收入与之配比而无法税前扣除。综上,我司是否可以将项目获取前所发生的前期调研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不能计入开发成本的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损益扣除。   

188、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如何列支?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的售楼处、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是计入开发成本呢还是计入期间费用?如果计入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允许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临时售楼设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为开发间接费用,不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189、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现正在搬迁,如从政府处取得的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按国税函[2010]118号的规定,以900万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如在税前抵扣,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相矛盾。还是118文中对搬迁税收方面有优惠?即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190、向股东分红的预提所得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今年10月,我司占股70%的子公司(外方占30%)董事会同意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红9400万,其中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包含了08年1月1日之前的已实现的4600万。然后我司用从子公司分配来的利润6580万全部在今年11月再向外方分红。按财税[2008]1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向外方分配的,也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故我子司向外方股东分配的2820万中的1380万是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那么,请问:我司向外方再分红的6580万中,是否可以就来源于2008年1月1日前已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而在后期分配的3220万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获取的子公司6580万元投资收益是你公司2010年的收益,而不是2008年之前的留存收益,因此不享受相应的免征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91、世博会以劳务的方式提供赞助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给世博会以劳务的方式提供赞助,能否适用财税[2005]180号文,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另外,财税[2005]180号称提供赞助可在计算所得税时全额扣除,是否指可以不受赞助扣除限额利润12%的限制?谢谢!附件:财税[2005]180号文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第二(二)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赞助给上海世博局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贵公司给世博会以劳务的方式提供赞助,不在上述范围之列,所以不能全额扣除。可以全额扣除即可不受比例限制。  

192、借款期间提前竣工,剩下月份的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某企业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AB两个项目建设(A项目200万,B项目300万),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A项目于10月31日竣工结算并投入使用。11月和12月A项目借款支付利息如何处理?是计入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193、股权出资成立公司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  

回复意见:

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194、因纠纷产生的费用年度清税时是否要做纳税调增?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施工企业,2009年因施工合同纠纷被法院判决支付对方材料款、模板费用等100万元,我公司将其列入营业外支出,年度清税时是否要做纳税调增,理论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合同纠纷赔付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支出,不需要纳税调整。 

195、可入开发成本的利息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对于房地产企业,利息费用属于项目完工期间的,需资本化记入开发成本,请问该利息费用是单纯利息支出还是扣除该贷款账户取得存款利息收入后的净额?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利息内容也是一样吗?  

回复意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七条审核利息支出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是否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

(二)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照项目合理分摊。

(三)利用闲置专项借款对外投资取得收益,其收益是否冲减利息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六条规定:(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利息的利息支出应为减去存款利息收入之后的余额。

196、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税率减半期间适用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如果新办软件企业在税率减半期间被认定为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是按照12.5%的所得税率纳税还是按10%的税率纳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二款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选择减按10%税率申报纳税。但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行文确定。 

197、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如何列支?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尚未竣工,其支付的土地使用税,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回复意见: 

土地使用税在管理费用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无论开发产品是否竣工,支付的土地使用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198、气瓶赔偿收入是否交流转税?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7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损坏后要向我公司支付气瓶赔款。问:我公司收到的气瓶赔款是否要交流转税?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你公司收取的气瓶赔偿款应当纳入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199、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形成的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提供备案?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

200、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单位所属职工贪污挪用公款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犯罪嫌疑人在逃3年以上,目前仍未归案,所造成的损失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因此,企业如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判决、结案证明等资料,可以提交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201、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公司根据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其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能否当成工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要看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因此,企业对受雇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劳务派遣接收企业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给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没有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相应产生的工资费用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

202、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应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如下:

1.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2.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3.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4.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

203、亏损企业是否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

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回复意见: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04、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6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企业自查发现所得税按季预申报预缴纳时有差错,并于预算清缴时补申报缴纳了该差错引起的少缴税款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以及国税函[1998]6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企业所得税滞纳金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该企业汇算清缴前已经自查自补的税款是否还应该计算滞纳金?如果要,为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规定:“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 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据此,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申报税款不属于发生滞纳税款行为,不需要计算滞纳金。但如果预缴期间少预缴的税收,按照规定需要计算滞纳金。

20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不是应该扣除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如有企业携带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转让,而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那么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中包含了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而这一部分又是不需要缴税的。这样的话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也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请问,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不是应该扣除2008年之前的未分配利润?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二)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能扣除2008年之前未分配利润。 

206、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02日 【来源】:国家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2008年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母公司亏损台帐中确认的以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是否应扣除收到的股息红利(或者说: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母公司的亏损)?(母子公司的税率一致,且子公司已纳税)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国税函[2008]1081号)填列规则:居民企业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不能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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