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三) 2016.9.14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维护与纳税申报有关问答(三)

发布日期:2016-09-14 http://www.xm-l-tax.gov.cn/xmdscms/content/N9589.html

1、问:企业有自有自用的房产,请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仍然是每年的3月和9月吗?

答:从价计征房产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有变动。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规定,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当年7月1日- 7月31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次年1月1日- 1月31日。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问:企业有房产对外出租,请问出租房产的房产税是否可以待收取租金后再进行申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此外,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3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 15日。所以,无论租金是否收取,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均需按月进行申报。

3、问:企业无自有房产,办公用房均为租入,是否还要进行税源登记?

答;按照“谁纳税谁登记申报”的原则,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土地等税源,若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则不需要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4、问:子公司无偿使用母公司的房产,请问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如何登记及申报?

答: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应由实际纳税人或负税人按自有房产进行税源登记,并按照从价计征申报纳税。

5、问:房产税从租计征申报,计税依据是含税还是不含税收入?

答:租金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即含税租金总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计税方法下)或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

6、问:税源登记后发现有误,如何删除?

答:可通过“税源修改及变更”菜单,查询出该税源,点击“作废土地”或“作废房产”,即可将该税源删除。注意,如该税源已有申报记录,则无法作废,只能进行税源终止,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已申报过税款的截止月份。

7、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批量上传时提示失败?

答:首先注意上传记录数量限制,例如当前对外网站允许土地使用税单次最多上传100条,房产税从租计征单次最多上传50条。

从目前看,上传不成功的原因基本都在于未按正确的要求和格式填写模板,但具体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网站提示“找不到对应的土地使用税税源编号”,原因在于纳税人拷贝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中税源编号时多了两个空格,将其删除之后就成功上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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