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a)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b)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c)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d)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

e)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f)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g)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h)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关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在上述的开始时间界定上,由于其界定的证据存在主观的处理,如有的企业可能先使用了房屋,但迟迟未办理产权证明,此时在审核上,往往会从纳税人何时转入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进行发现。当然如果跟开发商商定出具一个滞后的日期说明,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也有案例发生。但是合同、会计处理、发票、款项结算、产权证明日期、契税完税凭证,这些都可能发现纳税人滞后纳税产生滞纳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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