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学习立法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若干体会

学习立法法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若干体会

原创 2017-07-15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第六十二条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中国财税浪子举例:环保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举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关于“对残疾人保障法开展立法后评估,为修改完善法律、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提供依据”的部署,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帮助下,对残疾人保障法设立的一些主要法律制度进行了评估。实践证明,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财税浪子举例:法工委的有关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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