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看看都说了啥,税务总局货劳司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 主持人 ]  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近十一个月的时间了,随着试点时间的推进,试点成效也初步显现。我们看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全年降低企业税负5700多亿元,26个行业税负均已实现只减不增。但是,有些纳税人反映,对新税制的适应存在困难,还有些纳税人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有所上升,针对这些情况,您能谈谈下一步还将在这方面做些什么工作吗?[   2017-03-27 14:54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就营改增的有关情况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从去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到现在,我们一直致力于帮助纳税人尽快适应新税制,尽可能充分地享受改革红利。目前看来,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当然,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很难做到每个企业都能完全适应新税制,也很难做到每个纳税人的税负都下降。毕竟增值税和营业税相比,税制更规范,政策更透明,对纳税人的管理要求也更高。为了让纳税人掌握政策规定更精准、享受税收优惠更彻底、抵扣进项税额更充分、办理涉税事项更清楚,引导纳税人更好地提升对税制的适应程度,降低企业税负,我们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工作,辅导对象涵盖了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重点关注在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及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的纳税人;着重从营改增政策、税收优惠、进项抵扣和办税流程四个方面,采取调研、培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工作。力争让更多的企业充分掌握改革政策,尽快转变思想观念,及时调整经营理念,更好地适应新税制,更多的享受改革带来的减税红利。[   2017-03-27 14:54  ]  

[1]  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的税率,同时还可以抵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比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等支出。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这个解答可与之前的两部门的解读有些冲突,到纳税人税务机关该如何适用法规呢?现在我们来看一下140号文下发后的解读文件吧。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规定:“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把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能不能按照简易的办法来申报?

答: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号)已经进行了明确。你们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东方理解】小规模纳税人肯定简易计税,而一般人出租“老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当然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这由纳税人来决定。什么样的不动产才属于“老不动产”这个是关键。

[3]  我有一个店面,准备租给别人开饭店,已经谈好每个月租金23000,一年一付,下个月就要收钱了。我听说国家对个人出租房屋有政策,请问是这样吗?我可以享受吗?

答:您提的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间有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对外出租店面,无论是按月向租户收钱,还是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果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东方理解】其他个人按月收租金也是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53号文件只是强调一次性的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在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可是其他个人出租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就没有分摊的规定了,建议国家将这块政策补上,其他个人出租动产建议纳税人还是按月收租金吧。

[4]  我从事审计工作,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我们单位有规定,出差回来报销房费时必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前在一些小宾馆住宿的时候,他们说自己没有专票,得到税务局去开,经常要等上大半天。前几天我听说小宾馆也能开专票了,请问是真的吗?

答:是真的。为了更好地给纳税人提供便利,从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91个城市进行试点,允许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2016年11月,税务总局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在全国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东方理解】确实税总在符合条件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始进行91城市试点,后来试点成功并推向了全国,后来还出台了咨询鉴证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全国范围内自开专票,希望总局速度再快点,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放开可以自开专票。

[5]  单位财务部门要求,员工报销时要附上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我不太懂这件事,想向您了解下。

答: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便于纳税人强化财务管理,辨别发票真伪,2016年12月,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从今年的1月1日起,您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并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需要特别提示您的是,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

[6]  我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会计,去年刚刚完成营改增。听说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有关的规定。

答:为了优化纳税服务,2016年11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从2016年12月1日起,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此,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查询您单位的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A级、B级、C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此外,您单位如果还没有进行纳税信用评级,可以适用公告中的特殊规定,即,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东方理解】勾选确实提高了认证效率,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滞留票的产生。以前扫描认证时总会有发票遗漏(原因很多,包括会计人员忘了,发票丢失了,业务人员传递晚了等等),采取勾选后就可以有效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7]  我去年刚刚成立了一家电子商务公司,销售模式主要是网上交易,由于发货地分散,额外承担的邮寄纸质发票费用比较高。听说有些企业已经在用电子发票了,我们能用吗?

答: 2015年,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公告中明确,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特别是面向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您可以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东方理解】电子发票是未来的主流方向,不但可以节省大量资源,同时也便捷。建议尽快发展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化,这样可以更会得到较快的发展。

[8]  我在电视上看到电子办税厅的宣传,说可以在网上申领发票了。我觉得对于我们来说是好消息,很方便,想再了解一下详细情况。

答:为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税企双减负目标,2016年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638号),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自愿承担邮寄发票相关费用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网上申领邮寄方式。目前,大部分地区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行了发票网上申领,  并取得良好效果。您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在已开通网上申领的地区,如果您企业符合条件,就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实现“鼠标一点,发票到家”。

[9]  我是一家新成立的公司,已经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下个月就要申报了。我想问一下,申报的时候,除了申报表之外,还要交哪些其他的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10]  我是一家事业单位,请问营改增后是否需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你单位年如果经常发生应税行为,超过应税销售额标准后就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如果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则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来纳税。

【东方理解】希望总局再明确一下什么情况属于经常发生应税行为,什么情况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怎么来量化,衡量的标准如何,这些都是为了更好落地执行。

[11]  我们公司向境外的一家企业提供研发服务,按照现在的规定可以享受零税率,听说在申请退税时,要先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请问怎么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按照下列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   (一)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号之一。    (二)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三)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2]  那么我们公司办理完备案后,申请退税的时候还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应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二)《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    (三)《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 (四)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所开具的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可,可只提供电子数据,原始凭证留存备查)。     2.与境外单位签订的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合同。提供软件服务的,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     3.从与之签订提供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合同的境外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凭证。

[13]  我目前刚刚开始创业,办了一家小公司,想了解下目前国家对小微企业增值税方面有没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近年来,国家持续对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全面营改增推开前,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推开,现行政策规定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而且,为了保证原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享受的优惠力度不变,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核算原增值税业务销售额,和营改增试点业务销售额的,可以分别享受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听说如果招聘残疾员工国家有税收优惠,请问是这样吗?

答:是的,国家一直鼓励企业招收安置残疾人就业。营改增后,我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对原增值税、营业税鼓励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进行了整合和完善。现行政策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此次政策调整提高了退税额度,且今后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退税额将自动提高。

[15] 我是一所民办学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既从事学历教育,也对社会开展一些培训业务,以前我们享受过一些营业税的优惠,请问营改增后,我校还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教育服务由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全部平移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你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同时,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负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还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东方理解】按36号文件规定划分纳税人从事的是学历教育还是非学历教育,这个是关键。符合学历教育的教育服务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后来两部门又出台了68号公告,非学历教育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优惠政策,征收率3%。如享受优惠政策则要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可以享受。

[16]  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营改增后新出台的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的规定,我们行业内非常欢迎,但是土地价款中是否包括支付给拆迁户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呢?总部拿地后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开发的,项目公司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吗?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去年年底,我们和财政部又通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对上述优惠政策做了补充规定:     第一,“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和土地前期开发费用,都是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的。总公司受让的土地,设立项目公司实际开发,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也可以由项目公司在其销售额中扣除总公司支付的土地价款。

[17]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以前都是由租户直接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购买水电,最近为方便租户购水购电,我们准备向租户代收水电费,并统一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付款。但是听说转卖自来水,我们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却要缴13%的税,是这样的吗?

答:为解决物业企业转售自来水可能出现的增值税“高征低扣”增加税负的问题,去年8月,税务总局已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这种方式,妥善处理了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业务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东方理解】转供水可以简易计税,基本解决了一般企业转供出现高征低抵的不合理情况。这种不合理就是由于给了源头企业自来水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这种优惠政策就是产生不合理情况的根源。实际上在转供电时也会产生不合理情况,由于给了电力公司农网费免税优惠政策,这是使得转供人出现亏损的情况发生,最后没办法只能通过提高转供价格来进行调整。

[18]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走出去”企业,主营业务是境外承包工程项目(EPC项目),其中有一些项目是卖贷项目,业主延期付款并支付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价外费用和建筑服务收入一起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您公司取得的业主延期付款利息,如果符合上述价外费用的规定,应并入建筑服务收入统一缴纳增值税,相应的,也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和建筑服务收入一起享受免税政策。

【东方理解】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符合36号文规定的销售额范畴,价外费用是有条件的,方向性和应税性须同时符合。

[19] 我们是一家成立时间不长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客户很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常到税务局先预缴税款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返税务机关费时费力。税务机关能否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一些便利?

答: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如果您符合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东方理解】上面也有提及,目前鉴证咨询业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了,36号文件规定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20]  我单位是一家科学研究机构,请问进口科学研究的一些用品有优惠政策吗?

答: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如果你单位属于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上述进口优惠政策。

[21]  我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东方理解】服务在境内的征税,完全境外发生的不征税,跨境的免税。这个要分清,可以根据36号文第十二、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及29号公告进行判定。

[22]  我有几间门面房出租,一般都愿意和租户签长期合同,如果租户一次签一年的合同,那我就只收十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个月就给免了,听别人说增值税有个视同销售的规定,就算那一个月免租金了,税务局也要给我核一个价格要我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答: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的赠送。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对您说的这个问题也已在其中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东方理解】合同约定免租期不视同销售,如果合同中没约定可就不好说了,因此凡事落到纸面上为好。另外免租期和无偿还是有本质的区别的,免租期并不是真无偿,因此86号文件对其进行了明确,不适用36号文第十四条视同销售条款。

[23]  我们单位要买一些超市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我去超市办卡的时候,超市给我开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面的项目没有对应税率和税额,我拿到的这张发票没问题吗?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售卡环节,发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购卡人取得有效凭证,允许发卡人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因此,发票的税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您这张发票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应该是没问题的,要是您实在不放心,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东方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规定,预付卡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53号公告规定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当然最终能不能扣除还要看预付卡的用途了。

[24]  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请问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答: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5]  我是一名高校的会计,我们学校有时会承担一些课题研发项目,有些课题费收入。营改增后,学校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些课题费收入要按6%交增值税,但与这些课题相关的进项,归集起来太麻烦了,很难在各个课题间划分清楚。请问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所在学校取得的课题费收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也就不存在进项税额的划分和抵扣问题了。

[26]  我开了一家旅行社,营改增后可继续执行差额征税政策,在销售额中差掉客人的车票等。但这类票据要先发到客人手中才能登车,下车再回收时,有客人的车票就找不到了,给我们造成一些损失。要是能解决这个问题就好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因此,只要您手中保留了客人交通费发票的复印件,同样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这部分款项。

【东方理解】旅游服务差额的扣除凭证其中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27]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最近在隔壁省承包了一项工程,按规定要在当地预缴部分增值税,请问预缴时需提供哪些资料,是否必须提供合同原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因此,你公司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在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不提供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及分包方开具的发票的复印件,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东方理解】原来是要合同原件了,明显的不合理,之后53号公告及时进行了修正。

[28] 我是一家物流企业的财务,我公司主要承接一些铁路物流业务,通过铁路为客户发运煤炭和铁矿粉,我们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铁路单位向我们开11%的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按11%的税率向客户开票?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政策并未要求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你公司开展的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东方理解】税务局更多的是看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对相关资质那是别的部门管的事,个别特殊事项中可能会涉及证件的问题。

[29 ]我们公司是一个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一些科研单位或者大专院校代理进口一些设备,这些设备在海关都是免税的,我们公司以自己名义报关进口以后把这些设备给那些单位以后,怎么交税?以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只有代理费要交,现在怎么听说连货物都要按照销售交17%的税了?可是我又没有进项,到底我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不用担心,您代理进口的设备如果按规定是免税的,那么您再将设备移交给委托方的话,货物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这部分款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30]  我是一个北京市民,我前段时间卖房子,中介告诉我差额交税需要以前的购房发票,可是我的发票怎么也找不到了,中介说那就得全额交,我这个房子刚满两年,以前买的时候也挺贵的,要是全额交税负太重了,有什么别的办法么?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因此,如果您遗失了发票,还可以通过能够证明当时缴纳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从销售额中扣除不动产的买入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在73号公告中有明确的公式。

【东方理解】人性化管理,希望这样的政策再多点,遗失是很普遍的事。

[ 主持人 ]  谢谢您的细致解答。由于时间关系,本期在线访谈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到场的各位领导嘉宾,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欢迎您继续关注本栏目,并参与下一次的互动交流,再见!

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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