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打击利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骗抵税款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提升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级别,强化对海关进口增值税的抵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务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2月13日

【东方解读】看到上述文件后,第一反映是国税总局对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加强了,增加了对申报企业名称的稽核比对,在这之前是肯定不比对的,只比对开票日期、缴款书号码、海关征税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税额等信息,之前信息比对不够全面。根据3号公告规定,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一致,这些信息全相符的才可以抵扣,不符的则先不得抵扣,待核查确认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后,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那他们为什么要加强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主要是最近我在微信圈中也多次听到真实案例,企业的缴款书被别人给抵扣了,因为缴款书在流通环节被某些不法分子给提前上传稽核比对相符给抵扣了,最薄弱环节还是代理机构最容易将信息外泄。另外根据海关相关法规规定,双抬头缴款书由取得原件的公司进行申报抵扣,这也给非法恶意申报抵扣留下了一定空间。主要是由于现行法规不严密、企业疏忽大意及不法分子恶意抵扣等原因造成。建议将海关缴款书比对信息纳入增值税抵扣系统平台,这需要客户端进行录入稽核比对,减少流通环节,降低差错率。

原创作者,赵东方,个人微信号13941382816,11年外资企业从业经验,100%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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