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查,移送公安机关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衡阳市MQ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摘自税务局官网披露信息。

衡阳市MQ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略)

我局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9月7日对你公司(地址:略)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生产经营地址异常。检查人员于2019年9月实地走访了你公司在税务登记中的生产经营地址,发现该地址为关门状态,无法联系该地址所有人验明真实情况,经查询会计凭证也无支付房租记录,结合相关询问记录,确认你公司在检查期间已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你公司开票数据显示其大多数业务发生在广东省,开户银行也位于广州市,经询问你公司实控人兼大股东胡琴,胡琴陈述你公司未在广东省设立生产经营场所。

2.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你公司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94份,作废128份,不含税发票金额225,509,358.16元,累计增值税申报收入为202,881,795.21元,累计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仅为4,493,444.37元,而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累计申报个税的工资额为2.34亿元,成本与收入出现倒挂,经询问你公司实控人兼大股东胡琴,不能解释合理理由。

3.个人所得税申报异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风控管理局推送至我局的资料,经查询管理分局相关信息,存在数千条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移动APP”投诉未在你公司任职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异议申诉信息,经过筛选重复数据后并结合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个税申报表,上述投诉信息涉及工资薪金合计13,893,973.23元,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争议工资已实际发放。

4.银行流水异常,存在资金回流情形,涉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过调取相关银行流水显示资金回流情形如下:

 ①你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为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6份,价税合计2,217,179元(分别是2018年8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价税合计1,500,000元,2018年9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08,0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13,000元,2018年12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6,179元),经查询你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440501**********0878,银行流水显示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分别于2018.08.09,2018.08.13,2018.09.05,2018.11.06向你公司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21,000元,你公司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案件涉嫌人员,目前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和王追(你公司前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62170**********2629累计收款1,689,185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62366**********4912累计收款400,000元,王追再于收款当日从其上述个人帐户转账600000元至华天成上述个人帐户,最终2,067,975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付款当天(分别是2018.08.09,2018.08.13,2018.09.05,2018.11.06)回流至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人张明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个人帐户62284**********7377。经询问当事人张明,否认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②你公司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为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8份,价税合计2,152,000元(分别是2018年8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8,000元,2018年10月08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09,000元,2018年10月2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19,0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218,000元,2018年11月2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18,000元,2018年11月28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21,000元,2018年12月2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21,000元,2018年12月2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338,000元),经查询你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440501**********0878,银行流水显示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08.27,2018.09.18,2018.10.22,2018.11.13,2018.11.20,2018.11.27,2018.12.25,2018.12.26向你公司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52,000元,你公司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和王追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62170**********2629累计收款1,187,820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62366**********4912累计收款731,900元,王追再于收款当日从其上述个人帐户转账731,850元至华天成上述个人帐户,最终2,098,200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付款当天(分别是2018.08.27,2018.09.18,2018.10.22,2018.11.13,2018.11.20,2018.11.27,2018.12.25,2018.12.26)回流至佛山市中为勘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邓国庆的妻子张明(兼河源市经通测绘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责人)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个人帐户62284**********7377。经询问当事人张明及邓国庆,否认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③你公司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为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份,价税合计2,164,000元(分别是2018年9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价税合计188,000元,2018年10月1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8年11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8年12月13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1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9年2月2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8,800元,2019年3月14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4月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5月1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06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07月11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2019年8月12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97,600元,2019年8月15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价税合计1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价税合计197,600元),经查询你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教大厦支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440501**********0878,银行流水显示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10.12,2018.10.31,2018.11.28,2018.12.20,2019.02.26,2019.03.15,2019.03.26,2019.04.25,2019.05.21,2019.07.02,2019.07.29,2019.08.28,2019.09.25向你公司对公账户共计付款2,164,000元,你公司扣除一定比例后,当日先转账至华天成和王追的个人帐户,华天成开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芳村支行的个人帐户6217003320032852629累计收款574,452元,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62366**********4912累计收款1,360,482元,最终565,704元由华天成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当天或隔天(分别是2018.10.12,2018.11.01,2018.11.29,2018.12.20)回流至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国德妻子兼公司股东张汝冰农行卡个人帐户62284**********1772和62284914580**********5704;1,341,704元由王追通过其上述个人账户于佛山市劳伦斯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付款当天或隔天(分别是2019.02.27,2019.03.15,2019.03.27,2019.04.26,2019.05.22,2019.07.03,2019.07.30,2019.08.29)回流至张汝冰农行卡个人帐户622849*********772和62284**********7079。经询问当事人张汝冰,否认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否认与你公司相关人员存在业务往来,不能说明收受资金的合理理由。

5.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广州业顺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开具给你公司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1800104,发票号码02760119,价税合计94497.68元,发票内容为咨询费),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我局发来协查函,已证实该份发票为虚开发票。经核实,你公司对公账户于2019年2月2日以工资的名义转账94497.68元至王追开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平湖支行的个人帐户62366**********4912,王追表示该笔款项为他支付给一个已离职业务员的出差费用,但他不能提供该业务员的身份资料,通过查询其个人帐户在相同时间段未发现有相同或近似金额的取现记录和转账记录。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我局认为,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6份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7份价税合计金额达6,531,497.68元的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定性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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