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广告宣传、设计合同是否均按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北京顺义税务 2018-03-07 17:00 发表于北京

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广告宣传、设计合同是否均按加工承揽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因此,广告制作、设计合同均应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广告代理合同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的规定执行。

营业账簿税目的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单位使用的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是否应于每年1月份申报缴纳印花税?有的单位12月才将电子账簿打印出来,是否应于打印的当月申报缴纳其他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启用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的当月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单位以会计软件记账,不打印电子账簿,是否可以不申报缴纳其他账簿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单位是否打印出来纸质的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均应当于启用账簿的当月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单位的投资人在一年中频繁更换,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金额也随之变化,那么营业账簿税目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否应于次年1月申报缴纳印花税?并且按12月31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的合计金额比上一年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合计金额多出的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税三〔1993〕693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贴花。企业今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按照工商局规定,新成立的单位可以认缴注册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实缴完毕。因此,部分单位认缴的注册资金较高,每年实缴一部分资金,则实缴的注册资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的当月就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税目记载资金的账簿申报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京税三〔1993〕693号)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贴花。企业今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部分,应于次年年初就其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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