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晓说税】外籍居民个人已享受了探亲费补贴免税优惠,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外籍居民个人已享受了探亲费补贴免税优惠,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吗?

原创 慕容晓 慕容晓说税 2023-03-04 20:29 发表于辽宁

2022年度个税汇算来临,对于外籍个人如何享受8项津补贴及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似乎又成为了讨论的热点,本篇公众号文章慕容晓老师将和大家一起学习这个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文件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4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讲到这里,慕容老师要提出一个经常收到的问题:“外籍居民个人如果已享受了除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以外的5项补贴,是不是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答案是否定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在财税〔2018〕164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一步明确,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5号公告明确表述了“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因此,外籍居民个人在选择了享受八项津补贴中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免税政策(如探亲费)后,就不能再选择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或其他任意一项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该问题,《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中也进行了明确阐述。

问: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缴税?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中,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现根据43号公告应为2024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可同时享受。

综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间,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籍个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和可免税的八项津补贴两项政策之间进行选择,这个选择权是大项的选择,而不是小项的选择。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外籍个人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时,一定要合规享受,规避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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