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方与成本方产生年度错位,但符合政策

有一种疑惑的情形,2022年度,一方没有计收入,另一方却计入了成本费用税前扣除,这不匹配啊,全国的大盘子不是乱了吗?

这事不能着急,依政策,还真有这样的情形发生的。

【案例】2022年度,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双方约定2023年1月1日收息,利息金额为1000万元,同时甲向乙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乙企业在2022年计提利息费用,在利润表中扣减,并拟进行税前扣除。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而对于支付方,则由于实际业务发生在2022年度,有业务的相关性,与期间匹配性,在税前扣除凭证上,满足在汇算清缴之前取得了利息的发票,当然可以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

【案例】2022年3月,乙企业向甲企业租赁设备用于经营使用,双方约定2023年3月支付年度租赁费用。若2023年3月甲开具了租赁的专用发票给乙企业,乙企业根据受益期限,有10个月的租赁费用分摊在2022年度,2个月的租赁费用分摊在2023年度。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判断方式同利息收入,这也是一种期间性的错位。

【案例】2022年,甲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乙企业,不含增值税总额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为130万元,分四年支付,一年250万元。乙企业购买后直接现款进行转让。

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时甲企业在所得税上是按四个年度确认收入与成本,而乙企业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其成本也体现了与乙企业收入的匹配。

不过此时,甲企业依收入准则在会计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的,需要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处理。

与此案例相类似的还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形,接受投资方是可以一次性计算其计税基础的,而投资方是可以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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