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10-21

纳税人所属地  新疆

问题内容    我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外省设有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缴纳增值税。我司向外省分支机构无偿划拨厂房及机器设备,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答复内容    新疆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针对您单位的问题描述,按照以上文件要求,相关无偿划拨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您单位无偿划转厂房给分支机构,划转的厂房未发生权属转移,不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新疆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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