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核算不准确(业务收入确认、研发费用核算与固定资产入账时点)被责令改正

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170号)

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准确

一是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你公司在部分发出产品未取得客户签收的情况下即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20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4.93万元,2021年多确认营业收入16.04万元。二是研发费用核算不准确。你公司对研发人员界定不准确,多计研发人员薪酬;将研发领用原材料铜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准确,多计研发材料费用;对相关研发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不准确,并将部分咨询服务费计入研发费用。上述情况导致你公司2020年、2021年研发费用分别多计237.5万元、730.13万元。三是固定资产的入账时点不准确。2021年4月,你公司铜箔项目在建工程部分生产线投入试生产并对外试销锂电铜箔,2021年9月末部分产品达到相关品质要求,2021年10月初开始正常投料、生产,且之后继续发生在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很少。因此,你公司相关铜箔项目于2021年9月末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在当月转入固定资产,但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才将铜箔项目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导致相关固定资产2021年少计提1个月的折旧费用192.21万元。四是存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你公司于2021年12月末对铜箔产品相关的存货进行减值测试,按照当月的销售价格及生产成本计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39.48万元。但根据2022年1月至2月的铜箔产品实际生产销售情况,产品的毛利率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你公司未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导致少计存货跌价准备178.4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一固定资产》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14号一一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一一借款费用》第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一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十一条、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时,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你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募投项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募投项目进度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2020年度、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挠性覆铜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3个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均较《招股说明书》披露计划进度明显滞后,但在上述报告中披露的募投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内容为“不适用”,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自有外汇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但你公司在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为“不适用”和“无”,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交易未及时披露

你公司子公司珠海XX电子有限公司2019年10月与四川中业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业XX)签订的《研发生产微米级极薄铜箔稀土合金新材料项目土建标(采购-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你公司2020年2月与中业XX签订的《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合同金额分别为2亿元、2.07亿元,但你公司未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合同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提高财务核算和内控管理水平,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苏X、胡X生、佘X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9号)

苏X作为XX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胡X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佘X宏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苏X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胡X生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佘X宏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苏X、胡X生、佘X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

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苏X先生、公司财务负责人胡X生先生、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佘X宏先生收到监管措施决定后高度重视,将以此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深入学习,并逐条对照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在规定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XX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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