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补报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有没有滞纳金

今天这个问题,是请教了小编了好友与老师,其中的思考及对当前政策,应引起关注。这源于某企业进行补充申报预扣预缴薪酬的个税,系统当中自动产生了滞纳金,但从政策上来看,似乎又不应存在,为何这么想呢?

一是,非偷换概念的事。

2019年新个税法修改之时,网上流传过“预扣预缴”不是“代扣代缴”,不会因未扣缴依征管法被罚款之事(0.5倍至3倍),其实个税法当中预扣预缴仍属于扣缴的事项,也就是说仍叫“扣缴义务人”,那么自然还是属于征管法中行政责任可追责之对象。

想从名字上来彻底地撇清责任,行不大通,似乎可说,但其实本质问题不在这里。

二是,要注意考虑扣而不缴与补充扣缴的不同情形。

如果已扣但未缴,对不起,此时征管法中明确将产生滞纳金处理,但是并没有扣,只是有所遗漏、补充调整等事项,需要重新追扣或代为承担缴付,那么,在小编的印象中,税务总局在很早之前曾有过相关的批复,认为依照征管法,未扣缴之时补个税不需要计缴滞纳金,不过这个意见屡有不被认可的情形,还有因为2019年新个税法之后发生了一些新的影响因素。

三是,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后,预扣预缴改变了规则。

原来的扣缴个税,相当于是“一把一清”,比如每个月的个税是固定的确定的,少缴了就是少缴,现在的政策是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就算当期扣缴义务人没有预扣预缴,也并不存在滞纳金,在汇算清缴之后补充汇算清缴时才会生成滞纳金事项。

那么,既然个人汇算清缴之时都不产生滞纳金,让扣缴义务人补充申报时计缴滞纳金,其底层逻辑是矛盾的,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的,现在让扣缴义务人去缴相当于是“白缴”,因为本身个人综合所得未被扣缴个税时,政策要求是汇算清缴统算即可。

举一个极端一点的案例,比如预扣预缴时有扣缴个税,但是在汇算清缴时却产生了退税,这样的情形下,是不是更会对于上述的滞纳金产生“抵触”,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呢。

为了减少这样的矛盾产生,那么还是以“放”为上,小编认为,在系统当中进行相应的设置,适当对于相应的责任给予“松手”,不过有时纳税人也别费这么多劲,向后递延一下时间预扣预缴也行。

但是,小编也了解到,对于上述情形下的滞纳金有的征管机构已明确不再要求缴纳滞纳金,且相关的意见在相关的层面上进行过说明,即不强制,暂时避开一下,让子弹飞一会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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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经过了解,现在在大厅办理申报补缴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滞纳金的,在企端是会产生滞纳金的。

1年前

小编经过了解,现在在大厅办理申报补缴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滞纳金的,在企端是会产生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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