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虚开的发票金额尚未达到五十万元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宿县检刑不诉〔2022〕1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4月19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承建温宿县教育局电磁采暖及安装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林某某从个体处购买施工原材料,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项目完工后,林某某缺少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温宿县**将上述发票记入成本,并给林某某结算工程款。

2021年7月23日,阿克苏地区税务局稽查局发现徐州德乐**有限公司开具给温宿县**有限公司6份价税合计47.595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364025**)涉嫌虚开,对温宿县**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该公司缴纳罚款。

另查明:温宿县伯**公司与徐州德乐建**有限公司无业务及资金往来,案发后,林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及资金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价税金额合计475959.99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获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虚开发票罪有以下表现形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第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虽然危害了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但虚开的发票金额尚未达到五十万元,达不到立案的标准,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11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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