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帮公司买发票,涉嫌虚开,幸好因此由未被起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高新检刑不诉〔2022〕105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性,【信息略】,2021年9月15日程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程某乙(另案处理)系合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兼实际经营人,主要负责电子元器件的销售,因其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子元器件的销售业务,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程某乙与公司的财务程某甲商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随后,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在**公司的传真机上收到了一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广告,程某甲按照上面的电话与虚开发票的开票上游联系。双方谈妥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44618元,税额64602.6元,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按照票面金额8个点支付买发票费用,于2016年7月份接收到虚开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往税务局认证抵扣,认证抵扣成功后由程某乙将三万余元的购票费用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售票方。上述四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做进会计凭证里并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积极成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

本院认为,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26日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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