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瀚钧】对于骗取留抵退税处罚依据相关考量 2022.5.17

对于骗取留抵退税处罚依据相关考量

近日,随着留抵退税的加速进行,税务机关也在下大力度对骗取留抵退税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各地陆续爆出了骗取留抵退税事件的新闻,但是笔者发现了一个小问题,很多新闻报道适用的法律规定一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笔者不禁思考,对于骗取留抵退税的处罚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该两部法律?

首先骗取留抵退税的方法无外乎就两种,一种是取得虚开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隐瞒收入,降低销项税。这里面涉及的是虚增留抵税额和降低销项税额。但是遗憾的是,留抵退税这个项目太新了,新的都没有法律法规来对骗取留抵退税该如何处罚做出任何规定。但即使如此绝大多数已经出现处罚文书,基本上就是适用了征管法的六十三条和处罚法的第九条。笔者认为,对于骗取留抵退税这一行为,直接适用偷税处罚确实不妥。在征管法层面上没有像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所以直接对于骗取留抵退税进行处罚,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接受虚开的,可以要求对接受虚开的发票进行罚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于隐匿收入的,以偷税处罚,适用税收征管法。

    对于其中的留抵问题,接受虚开的,不允许留抵退税,这个建议还是要像走逃失联企业一样出个规范性文件,已经退税的应当予以收缴。对于隐匿收入的,将隐匿的收入进行折算,补缴增值税,甚至对该部分税款可以认定偷税(这个应该是契合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虽然麻烦点,但是更为适当。

    如果未来准备对骗取留抵退税进行处罚,笔者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十三条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另外要注意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所以笔者建议未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部门规章来确定处罚问题,这样应该最快。或者由国务院直接只定留抵退税的相关条例,并在其中加上骗取留抵退税的处罚条款。亦或者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上修订吧。话说回来,税收征管法什么时候修订?

(姜瀚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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