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套取资金,被以贪污罪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1〕17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略】。经贺州市平桂区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贺州市平桂区监察委员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9日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平桂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先后利用担任多个项目指挥部出纳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费、工程项目、公务用餐费、公务加油费、公务用品采购费、项目出勤费等方式,个人或伙同他人套取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未说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18.076705万元,其个人非法占有6.094605万元。

(一)2013年9月至2017年1月,朱某某伙同时任鹅塘镇镇长、党委书记、项目指挥长黄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费、公务用餐费、公务加油费、公务用品采购费、项目出勤费的方式,从园博园项目指挥部、一江两岸项目指挥部及鹅塘镇企业站套取资金合计4.879105万元,其中2.531万元用于冲抵黄某某的个人消费,剩余2.348105万元由朱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1.2013年9月27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套取0.1518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2.2013年12月9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套取0.1959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3.2013年12月9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套取0.191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4.2013年12月9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购买公务用品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套取0.17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5.2014年6月3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套取0.16100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6.2014年9月30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报账以油票套取0.18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7.2015年1月30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鹅塘镇企业站报账以油票套取0.13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8.2015年7月31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一江两岸鹅塘镇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套取0.1032万元(票据为两单:0.073万元和0.0302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9.2015年8月31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一江两岸鹅塘镇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套取0.196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10.2016年4月14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一江两岸鹅塘镇征地拆迁项目指挥部套取0.209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11.2016年8月4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园博园项目指挥部账户套取0.344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12.2016年10月17日,朱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园博园项目指挥部账户套取0.3052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13.2017年1月,朱某某按照黄某某的要求,通过在贺州市宏图(智新)广告公司虚开广告业务发票的方式,从贺州市园博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套取2.531万元,用于冲抵其在2016年12月使用项目资金帮黄某某清退的违规款项。

(二)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伙同时任鹅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黎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费、工程项目等方式,从园博园项目指挥部、南环路创业路项目指挥部等项目指挥部中套取资金合计10.9011万元,其中9.4511万元用于冲抵黎某某的个人消费,剩余1.45万元由朱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1.2019年2月22日,朱某某在黎某某的要求下,通过在贺州市宏图(智新)广告公司虚开广告业务发票的方式,分别从园博园项目和南环路创业路项目指挥部套取2.812万元和2.9880万元,合计5.8万元,其中4.35万元扣除税费后冲抵黎某某的个人消费,朱某某个人分得1.45万元,并非法占有。

2.2018年1月,朱某某按照时任鹅塘镇镇长黎某某的要求,通过在贺州市宏图(智新)广告公司虚开广告业务发票的方式,从南环路创业路扩建工程项目指挥部套取2.2699万元,用于冲抵朱某某之前使用项目资金帮黎某某支付的个人消费。

3.2018年4月,朱某某按照时任鹅塘镇镇长黎某某的要求,通过虚构工人工资的方式,从园博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中套取2.8312万元,用于冲抵朱某某之前使用项目资金帮黎某某支付的个人消费。

(三)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朱某某伙同时任鹅塘镇副镇长温某(另案处理),通过虚构项目出勤费、公务用餐费、公务加油费的方式套取昊达机动车项目指挥部项目资金合计0.7141万元,并由朱某某个人非法占有。

1.2015年6月18日,昊达机动车项目工作组成员在该项目开支工作经费,在征得指挥部领导温某同意后,朱某某从合计4万元的开支中虚报0.5万元,并非法占有。

2.2015年7月30日,朱某某伙同温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昊达机动车项目指挥部报账0.1165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3.2015年8月30日,朱某某伙同温某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用、虚构公务加油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方式报账0.0976万元,并由朱某某非法占有。

(四)2015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利用担任园博园项目指挥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南环路创业路项目指挥部等多个指挥部出纳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公务用餐费、公务加油费等方式套取项目资金合计1.5824万元,并由其个人非法占有。

1.2016年12月,朱某某通过在金筷子饭店虚开餐饮发票的方式在园博园项目指挥部套取0.1万元,并非法占有。

2.2018年12月,朱某某通过在永春饭店虚开餐饮发票的方式在园博园项目指挥部套取0.2633万元的费用,并非法占有。

3.2016年11月26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1997万元,并非法占有。

4.2017年1月23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0335万元;

5.2017年1月25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2619万元;

6.2017年2月18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024万元;

7.2017年4月28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06万元;

8.2017年5月24日,朱某某通过虚构公务加油费用的方式在景观大道项目指挥部套取0.04万元。

9.2019年1月30日,朱某某通过在信都鸡风味菜馆虚增公务用餐费用的方式在南环路创业路项目指挥部账户报账1.5877 万元,并将其中虚增的0.3万元非法占有。

10.2019年2月2日,朱某某通过在豪杰商店虚增公务用餐费用的方式在南环路创业路项目指挥部账户报账2.0144万元,并将其中虚增的0.3万元非法占有。

另查明,本案立案调查后,2019年6月27日贺州市平桂区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朱某某到鹅塘镇盘古村村委等候,朱某某按照约定到达,并表示愿意配合办案人员,随后被办案人员带领至贺州市纪委监委八步区办案点采取留置措施。朱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其中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套取6.919605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办案部门未掌握的情况下其主动供述的事实;并主动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朱某某主动退还涉个人违法款6.6016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虚构广告业务费、工程项目、公务用餐费、公务加油费、公务用品采购费、项目出勤费等方式,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8.076705万元,其中个人所得6.09460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军

检察官助理 黄梦娇

2021年12月27日 

(院印)

摘自12309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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