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必须发放年终奖,法院判例认为不一定

徐某某、深圳天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81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天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略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天珑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4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自2013年3月22日入职天珑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申请人在2015年2月3日被天珑公司违法解雇,被解雇前基本固定工资人民币77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劳动付出已满一年,2014年度考评结果在2015年1月22日公布后申请人还是天珑公司在职员工。入职培训年终奖不仅明文约定,且按时固定发放。依据《劳动合同》第6页:“乙方确认2、乙方在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己详细阅后,对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并已知晓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等,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其他附件一起,与劳动合同同等有效。”。《员工手册》第八薪酬管理1.薪酬体系规定:员工现金年收入=固定收入+浮动收入(绩效奖、不定期奖、年终奖等)。《账户交易历史查询》发放金额流水及规律:每月12号左右发放上月固定工资,每月20号左右发放绩效奖,不定期奖,年终奖等都以代发工资的形式发放。每个季度考核完在公布结果后下一个月20号左右发放季度绩效奖,每个年度年终奖在年度考核完公布结果后当月或下月20号左右发放年终奖,2013年度年终奖在2014年01月19日15:27:24发放20445元(年终奖扣税后的金额,2013年度三个季度的年终奖),以代发工资形式发放。事实证明《员工手册》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年终奖有发放的事实,同样《员工手册》中的明文规定年终奖包含在员工年收入里对员工享有年终奖予以确定,具有法律约定效力,年终奖是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法律性质是工资,天珑公司故意克扣申请人的薪酬年终奖于理于法不容。申请人自入职天珑公司一直工作上尽职并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及奖金嘉奖,2014年度前三个季度的工作业绩得分88/88/83,一审二审已查实第四季度考评工作业绩不合格无事实依据不成立。《部门考评成绩汇总表》考评结果数据可知:2014年度考评为E不合格工作业绩不达标是主观说法无事实根据,平时工作业绩与工作表现都是合格优秀的,也是双方认可确认的,但年度考评反常,被恶意评为不合格E,与确认事实相矛盾、相违背,年度考评是全年工作业绩表现的总结,一年当中未曾有过工作上的失误与表现不好,考评结果反差太极端让人质疑,对比同部门其它同事:一年都在怀孕中及休产假至2014年12月4日才上班的同部门同事秦某丽Q3未参加,Q4上班末满一个月的第四季度考评B/8.5,年度考评C/7.8的一年工作业绩几何?按考核细则第Q4季度是否符合参加季度考评及考评结果客观真实吗?同部门同事王某娟2014Q3季度存在工作失误第三季度考评未不合格,年度考评也未不合格,而申请人在2014年度多次评优却在年度考核完时莫虚有地被评为不合格E,考评的公平性真实性何在?凭打个E无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否定申请人一年工作业绩表现是蒙蔽事实扭曲事实,这么任性的考评结果是克意制造事端的上级主管肖某卫个人单方主观评判结果,也是蓄意克扣申请人的年终奖而故意为之。在2015年1月29日得知年度考评结果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询问原由时却来得到任何答复,年度考评这般任性无事实依据,所以申请人拒签字确认年度考评结果。按考核流程,“沟通及确认:直接主管收到员工的二级考评后,与员工就考评结果进行沟通,员工签字确认,考核结果有异常直属主管应该主动找下属沟通并告之原由,双方确认后方可公告结果”,直接主管未按考核流程且未经申请人确认就公示结果,寻问原由未果还污蔑申请人,借此解雇申请人来达到不发放申请人年终奖且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的主观说法,更何况年度考评不合格是单方主观评定结果,无事实依据,与年度考核细则相违背,考核细则约定年终奖与考评挂钩,确定了考评期间,且考评期满为止的员工,有权享有年终奖。申请人在职时2014年的年终奖有关考核在2015年1月22日已经完成,现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解雇但应有的权利不因解雇而消失,年终奖公司应当发放。2014年度年终奖在2015年2月17日已发放也是事实存在,年终奖属于公司保管的材料,为了查清事实申请人多次申请调取发放年终奖的材料不被支持而未果,一审二审期间未提供不利的后果应当由天珑公司来承担,年终奖是劳动报酬,员工是否应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奖金必须基于相应的业绩数据,只要符合业绩,数据及对象之间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公司就必须支付,并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年终奖公司应当发放。综上所述,本案年终奖事实未核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支持季度奖而不支持年终奖避重就轻,判决结果依据片面,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在事实上的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人民法院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伸张正义,制裁随意解雇员工并恶意克扣员工薪酬的公司,为申请人讨回应得的劳动报酬。为利于本案查清事实,维护和保障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诉讼的权威,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请求:l、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年终奖人民币5775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第四季度奖人民币6545元。(2016年5月31日天珑公司通过东亚银行转帐至工资卡5883.8元)。3、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天珑公司答辩称,1、徐某某要求天珑公司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及2014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天珑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合法的,徐某某应退还天珑公司因误解而支付的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为:天珑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某2014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和2014年年终奖奖金。

第一,关于天珑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某2014年第四季度的季度奖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天珑公司在徐某某提供了正常劳动且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徐某某第四季度工作业绩严重不达标为由将其考评评定为E并不予发放季度奖没有依据。原审法院酌情根据前三季度的平均考评系数确定徐某某第四季度的季度奖为6032元,并无不当。徐某某认为应为654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第二,关于天珑公司是否应支付徐某某2014年年终奖的问题。根据天珑公司《员工手册》相关内容,年终奖属于员工薪酬体系中的浮动收入,需根据公司当时经济效益、员工工作表现等进行发放,并非工资固定内容,且本案双方并未有关于年终奖的书面约定。故原审法院认为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围,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并无不当。徐某某再审认为天珑公司曾经为其发放过年终奖且也已经给现在册员工发放了2014年年终奖,本院认为天珑公司是否曾经给徐某某发放过年终奖或是否为其现在册员工发放了年终奖,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良军

审判员  陈可舒

审判员  陈小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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