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起诉,因涉案发票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交易,票货是否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39岁,1981年0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81********,汉族,技工学校毕业,群众,户籍地济宁市高新区********,住所地同户籍地,济宁市**建设集团太白湖分公司项目经理。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16日)。

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4日,公安部云端行动下发通知,2018年8月8日,山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接受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普通发票23份,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价税合计总额204.88万元,税额6.146万元。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作为**建设集团太白湖分公司的项目经理,明知货票不一致,仍然使用上游业务员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去北湖国税局抵扣国家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2019年11月18日,胡某某所在的山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白湖分公司已将所有流失的税款补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发票来源看,目前本案没有关于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尽管调取了谢某、谢某乙、谢某丙的言辞证据,但没有涉及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内容。因此,作为上游公司的济南**商贸有限公司是否涉及虚开发票的事实,目前无法认定。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购进钢材的经过,辩称存在真实交易,没有虚开发票的行为。结合调取的购销合同、承兑汇票、入库单等客观证据,以及胡某某供述的开票方“赵经理”身份始终未查明。因此涉案发票是否存在真实的购销交易,票货是否一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9日

摘自12309官网,依法合规纳税,遵循法定原则,是每个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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