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独资合伙企业的核定筹划,堵上了?

首先,小编认为这一限制性政策的颁布,解放了税务机关干部的“招商责任”与“人情世故”,解放了利益上说不清的东西,总之,再去简单粗暴地做核定,担责是非常明显的。

其次,五年来吧,疯狂奔跑的核定,特别是基于限售股减持、股权转让的事项,在全国各地大放异彩,扰乱了税收秩序,这是确定的,跟直播一样成长起来的一样,人人都是税务专家,筹划高手似乎,摆个摊,上电梯广告,似乎成了一个人人都知的秘密。

再者,这种有碍税收公平、高收入责任匹配的影响,显然是进一步加大了某些税收制度的原则性公平,影响到了基本的经济逻辑与贡献能力,特别是疫情之下,财政压力大,若还是如此恶意地逃避税,就确实有一些说不过去了,毕竟赶上了国家大环境的好机会,变现与套利均是有这个土壤。

这个政策发布之后,我们可能还要关注一下这些事项:

一是,对于这种持有权益性资产的个独企业、合伙企业,对于个税的核定,可能就会有“假查账、真核定”的情形,即达成共识,以某种说好的差不多的所得率来征税,其隐蔽性会更强,但其法定责任肯定会更大了,因为是极可能编造成本的产生,说是故意偷逃税款,不为过。

二是,关于财政返还,可能还有一些延续,不过估计限制手段正在路上。

三是,对于通过“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即公司作为股东存在时,将利益就留在公司的税后利润中,可能会也有所增加,不过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核定,之前对投资有相应的限制性的规定,这几年来,更多地是做的个人所得税的核定,一步实现公转私的目的。

贪婪总有度,做事须谨慎。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30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有的人提出来,我们就故意不作账或者做得乱七八糟,这样逼着税务机关最后给我核定行不行,当然这个假设是美好的,但是若真让举证资金流出的情形时,该如何应对呢,钱都花不出去,哪有费用的形成呢

2年前

有的人提出来,我们就故意不作账或者做得乱七八糟,这样逼着税务机关最后给我核定行不行,当然这个假设是美好的,但是若真让举证资金流出的情形时,该如何应对呢,钱都花不出去,哪有费用的形成呢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