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动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可以按1%优惠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10-20

问题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未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是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请问缴纳增值税的时候,能否扣除土地购置成本,是按照3%还是5%的征收率征收,谢谢。

答复内容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您的描述,您不符合上述情形,无法差额计税。

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因此,目前陕西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可按3%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第三只眼提示:这个回复小编认为很明确,一是适用差额的情形,目前政策只规定了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情形下,可以按差额5%;营改增之后取得的,没有提及,既然没有提及就没有税务机关敢放,其实情形也相近,原则也一样,规定就是规定,只能这样理解。二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在不能用差额计增值税的时候,则按3%,现在国家给予小规模纳税人1%的征收率优惠,当然是可以用上的。这里只是有一个误区,就是认为是不动产上面了,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是属于5%差额计征的情形,这里并不是选择只能这样算。在营改增的文件中,关于不动产的定义中,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而单纯的土地使用权是归属于无形资产的自然资源使用权中了。并不适用于5%的差额,但是对土地使用权出租,财税【2016】47号文件却明确了按照不动产租赁的政策执行,所以小规模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租,则是按5%计算增值税的。

所以,这里面其实是相应的政策之间的结合理解,也并不是多神秘,知道就好了。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