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取得虚开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超过五年追征期的8.5万元增值税不予处理,追征期以内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予以追缴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1年第9036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7

广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14320929935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223 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深圳市恒X航讯科技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金额合计12,535,959.16元,税额合计2,131,112.94元,价税合计14,667,072.10元,货物(服务)名称芯片、线路板、胶壳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等单位证实,上述280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市XX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上述280份发票税额合计2,131,112.94元,你单位已陆续在税款所属期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申报抵扣,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等单位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增值税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查询的抵扣信息;(3)税收征管系统导出的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你单位注册地址实地勘查照片及证明;(5)其他证据资料。

二、处理决定

(一)追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你单位增值税 2,131,112.94元(其中2015年9月84,782.05元,2016年1月43,589.75元,2016年2月16,981.82元,2016年3月158,323.61元,2016年4月151,986.26元 ,2016年6月 331,687.70元,2016年8月628,999.34元,2016年9月620,880.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 149,177.90 元(其中2015年9月 5,934.74 元,2016年1月3,051.28元,2016年2月7,760.43元,2016年3月11,082.65元,2016年4月10,639.04元 ,2016年6月23,218.14元,2016年8月44,029.95元,2016年9月43,461.6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教育费附加63,933.39元(其中2015年9月2,543.46 元,2016年1月1,307.69元,2016年2月3,325.90元,2016年3月4,749.71元,2016年4月4,559.59元 ,2016年6月9,950.63元,2016年8月18,869.98元,2016年9月18,626.43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地方教育附加42,622.27元(其中2015年9月 1,695.64 元,2016年1月871.80元,2016年2月2,217.27元,2016年3月3,166.47元,2016年4月3,039.73元 ,2016年6月6,633.75元,2016年8月12,579.99元,2016年9月12,417.62元)。

鉴于涉及2015年9月的增值税84,782.05元及相关税费已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进行处理。

(二)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2,046,330.89 元(2,131,112.94元-2015年9月84,782.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3,243.16元(149,177.90 元-2015年9月5,934.74 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 《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2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12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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