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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刑检刑诉〔2021〕111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菏泽**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7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菏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户籍所在地曹县砖庙镇**村,现住菏泽市**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曹县**镇**行政村**村,现住菏泽市**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公民身份号码 3729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行政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行政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区,公民身份号码342225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元嘉街秣陵派出所,现住南京市江宁区元嘉街**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于菏泽市定陶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镇**行政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号,现住山东省曹县**镇**行政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2月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菏泽市定陶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定陶区半堤镇**号,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车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发票罪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合伙成立菏泽**有限公司实施虚开发票行为,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担任财务负责人,吴某某担任会计,税务登记地址为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永泰大厦**室,实际经营地址为菏泽市牡丹区文化城**楼**室。在实际经营中,三人共同协商、经营。2019年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吴某某以签订虚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合同和伪造虚假工资表等手段为遮掩,在和接受发票公司无实际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以收取接收发票方票面金额的1.5%-3.3%不等开票费的形式为获取非法所得方式,利用菏泽**有限公司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邛崃天银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易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鱼多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武县兆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成武县兆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菏泽金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422份,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213370992.09元。

其中,由被告人车某某(安排员工张某某与被告人吴某某对接传递相关信息)通过纪某某(另案处理)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8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17076343.52元,价税合计17092673.57元。北京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按2%支付开票费323350元,被告人车某某得赃款27万元,余款由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分得。

由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出面安排被告人冯某某代表菏泽**有限公司为山东丹红制药有限公司、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邛崃天银制药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23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49050734.99元,价税合计49101618元。上述公司按3.3%支付开票费1620353.394元,由**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冯某某分赃。

由被告人吴某某出面安排,通过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有限公司为北京蓝海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易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小鱼多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2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71374288.33元,价税合计71451658.10元。上述公司按2.5%支付开票费1381298.04元,被告人骆某某得款17.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得款4.5万元,其余由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分得。

由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出面,安排被告人王某某代表**有限公司为成武县兆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省成武县兆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10份,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60269296.77元,价税合计60326742.42元。上述公司按1.5%支付开票费904901元,被告人王某某分得30万元,其余由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分得。

(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

为规避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将菏泽**有限公司会计账目凭证拉到菏泽市曹县**镇**村家中,于2020年10月1日、10月10日,分别在地锅灶台内、电动四轮车内销毁,涉及账目金额约人民币2亿元。

案发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赃39.1万元,被告人车某某主动退赃27万元,被告人冯某某主动退赃20万元,被告人骆某某主动退赃17.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赃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7. 视听资料:视频光盘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冯某某、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车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建设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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