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又踩雷】朱某某在财务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苏:线上听证会,如东检察对一涉嫌虚开发票罪民企股东拟做不起诉处理

2021-02-04   作者:赵玉芬 周小舟   来源:如东检察

2021年2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就一起虚开发票案是否作相对不起诉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6人参与听证。

【案情摘要】

为虚增甲公司账面成本,朱某某在财务负责人张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两家空头公司(A、B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公司。2017年11月以来,A公司和B公司共向甲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0份,发票金额686137元。

【案件分析】

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某无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依法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保证司法办案的透明度和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此次公开听证会由该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季鑫鑫主持。

由于疫情防控的政策部署,朱某某无法按时实地参加此次听证会。

在焦急寻找对策的过程中,科技的进步帮助解决了犯罪嫌疑人不能实地到场的难题。该院司法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举措,利用钉钉软件,视频连线朱某某,让其参与“线上云听证”,保障其司法权益。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详细汇报了本案事实、证据以及拟不起诉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律师均发表了意见,朱某某作了表态。

“我的行为给国家带来了税收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远程视频的那一端当场表示悔罪悔过,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听证员们各自发表了自己对本案的观点与看法,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朱某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今天来参加这个听证会,一是支持司法程序的公开透明;二是给朱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三就是和朱某某一起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要遵守税收征管秩序,不触犯法律底线,并做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践行者与传播者。”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管卫星如是说。

最后,季鑫鑫郑重地教育朱某某:“发票作为买卖双方销售、购货的凭证,应当如实开具并作为记账凭证,为冲抵成本、隐瞒企业真实利润,通过让他人虚开发票入账,逃避企业所得税,并以此从企业账上套取资金、规避股东利润分红,逃避个人所得税,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直接流失,也扰乱了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秩序。朱某某,你虽然离开了甲公司,但现在仍在从事企业业务员工作,希望你能吸收此次教训,今后不管是为企业销售还是个人费用报支,都要如实开具发票,切莫再弄虚作假、违规违法。”

[责任编辑:赵爱国 武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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