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12309中国检察网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岱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市泰山区**村**号,现住泰安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山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犯受贿罪于2003年12月10日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为达到山东某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已判刑)少缴税的目的,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山东**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判刑)通过收取1623723.7元开票费的方式,为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次,共计184张,价税合计18041372.62元,虚开税额为2621395.56元,某公司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葛某某(已判刑)时任某公司总经理,实际决策并安排时任某公司营销总监陈某某(已判刑)联系**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安排时任某公司财务总监魏某某(已判刑)配合打款、回转资金。被告人郑某某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经陈某某联系,决定向某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时任**公司财务副总经理王某某(已判刑)负责收款、回转资金,安排时任**公司控销部业务员郝某某(已判刑)在办公系统中选取已经售出且未开具发票的常用药品确定虚开发票金额、制作假出库单,并计算回转资金数额。
案发后,**公司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1623723.2元(已判决予以没收)。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主动到泰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某公司财务账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18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郑某某系该公司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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