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税讯】律师判断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限,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被追征税款或行政处罚的风险,税务还开了证明

从金额看,确实很小很小,但是这个律师的判断,笔者认为也是有其法理基础的,当时的环境下的计税规则主要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33号

《关于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四字〔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对于扣缴单位的行政处罚也只是限于五年内,所以,在特定的案例下,有的案例确实通过这样的路径进行了利益的维护或突破。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摘录:

(五)披露前述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金额、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分红、整体变更等过程中若存在相同或类似情形,发行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相关事项涉及金额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规范措施。

发行人股改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金额为 4.91 万元,就上述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俊承诺:“对于 2001 年西点药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若有相关税务主管部门追缴或要求补缴,概由本人负责并全额承担”。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事项被处罚的情形。

前述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的金额为 4.91 万元,由于整体变更发生在2001 年,距今已接近 20 年,相关个人所得税无法正常申报缴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 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根据上述规定,前述无法正常申报缴纳的 4.91 万元个人所得税已过追征期限,发行人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被追征税款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行人历次增资不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分红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缴纳,不存在与前述整体变更时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同或类似的情形。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磐石税务局已出具证明:“兹证明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点药业”)2001 年整体变更设 股份有限公司时,西点药业出资额因整体变更合计增加了 24.55 万元,西点药业及相关股东不存在因个人所得税问题而被处罚的风险;西点药业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分红等过程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已依法缴纳,西点药业及相关股东不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