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自贸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通州组团产业促进政策发布

北京通州官方发布

为加快建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深入贯彻《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总体部署,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自贸试验区政策叠加优势,聚焦重点领域,带动通州区产业开放和项目落地,特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通州组团范围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一)入驻奖励

1.金融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金融机构,也可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奖励扶持,从优不重复。

2.总部企业:对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3.专业服务企业:对新迁入的专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4.独角兽企业:对新迁入的列入各类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5.上市公司:区外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将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对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进行一次性奖励。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迁入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7.高质量迁入企业:对不属于第(一)-(六)款范畴,但近三年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新迁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8.其他重点企业:其他符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通州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对产业有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经区产促会认定,可参照前述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二)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新迁入通州区且在辖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重点企业,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参考上述标准。)

二、通州区重点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服务实施办法

(一)住房租赁服务。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的住房需求。

(二)进京落户服务。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手续。

(三)健康服务。为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提供绿色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预约、保健服务、健康体检等“绿色通道”服务。

(四)子女入学(园)服务。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各个学段,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为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提供适龄子女入学(园)协助服务。

(五)政务协调服务。为重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以及人事服务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提供“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及“绿色通道”服务。

(六)工作居住证申办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重点企业非北京户籍的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申办工作居住证。

(七)出入境便利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为重点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在办理出入境相关事宜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八)其它服务。经区产促会研究确定的其它服务。

三、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一)经营用房补贴。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购置经营用房的,在购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租赁经营用房的,在当年租金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达标企业装修经营用房的,在装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达标企业新购置或租赁经营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享受补贴的经营用房自购房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租赁经营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二)上市(挂牌)补贴。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达标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达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达标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可在已发生的费用范围内分阶段给予补贴;对于从“新三板”转入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对于回归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境外上市的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达标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三)研发投入补贴。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达标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核定后,给予补贴。

(四)贷款贴息补贴。对获得银行贷款的达标企业,在当年应计利息范围内给予补贴。

(五)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达标企业在空间改造、环境整治、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六)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奖励。对达标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七)经营性补贴。对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对区域有重大贡献的达标企业,根据企业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八)落户奖励。落户奖励的扶持方式、标准与申报管理,执行《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四、附则

《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通州区重点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服务管理办法》、《通州区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通州区产业发展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解释。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为此,通州区建立了重点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设立“服务专线”、明确“服务专员”,实现申报受理、政策咨询一条龙服务。为在通州区工作的专业人才免除后顾之忧,真正实现在城市副中心安居乐业。

来源:北京通州发布

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通州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用于扶持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的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项扶持资金规模根据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申报主体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通州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经营。

(二)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三)经济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2019年1月1日之前已注册的企业,年度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且高出该企业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报主体(以下称“达标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申请专项扶持资金。

对通州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重点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章  资金管理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产促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区产促办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

达标企业可申请本办法中的多项扶持政策,也可同时申请国家、北京市、通州区的扶持政策。达标企业享受国家、北京市出台的需由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时,本专项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专项扶持资金分档比例根据注册时间、行业分类、区域综合贡献、资源占用等因素统筹议定,对2019年1月1日后新注册的企业,最高可按年度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扶持;对2019年1月1日前已注册的企业,最高可按高出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部分的70%给予扶持;如果企业2016年至2018年区域综合贡献均值低于1000万元,最高可按年度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给予扶持。

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与市场监管、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经营用房补贴

(一)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购置经营用房的,在购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二)达标企业在通州区新租赁经营用房的,在当年租金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三)达标企业装修经营用房的,在装修费用范围内给予补贴。

(四)达标企业新购置或租赁经营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享受补贴的经营用房自购房日起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或改变用途,租赁经营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上市(挂牌)补贴

(一)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达标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达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达标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可在已发生的费用范围内分阶段给予补贴。

(二)对于从“新三板”转入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达标企业,对于回归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境外上市的达标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非上市达标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在异地收购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并将上市公司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可参照上述标准申请补贴。

(四)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发生的费用。

研发投入补贴

加大研发投入支持。达标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经核定后,给予补贴。

贷款贴息补贴

对获得银行贷款的达标企业,在当年应计利息范围内给予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对达标企业在空间改造、环境整治、房屋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奖励

对达标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经营性补贴

对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对区域有重大贡献的达标企业,根据企业的综合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落户奖励

落户奖励的扶持方式、标准与申报管理,执行《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第四章  申报管理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依据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

申报流程

(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程序、申报资料、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三)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初审、复审、终审。

(四)区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达标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现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资金扶持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扶持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区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资格。

获扶持企业原则上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通州区,不得改变在通州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区产促办、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通州区重点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服务好通州区重点企业,加快建设与城市副中心发展定位相匹配的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申报主体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2019年1月1日以后在通州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经营;

2.年度区域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含);

3.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已在通州区获得落户奖励的企业,根据《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区域综合贡献应持续满足落户奖励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其他通州区重点企业,可参照享受相关政策。

2019年1月1日后登记注册的年度区域综合贡献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可申请享受通州区制定的其他人才政策。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住房租赁服务。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的住房需求。

进京落户服务。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大、产业发展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企业,积极协助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积极协助企业办理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手续。

健康服务。为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提供绿色医疗保健服务,包括门诊服务、住院服务、手术预约、保健服务、健康体检等“绿色通道”服务。

子女入学(园)服务。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各个学段,结合实际和相关政策,为重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管及专业人士提供适龄子女入学(园)协助服务。

政务协调服务。为重点企业办理工商、税务以及人事服务等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提供“一对一”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及“绿色通道”服务。

工作居住证申办服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重点企业非北京户籍的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申办工作居住证。

出入境便利服务。按照相关规定,为重点企业高管及专业人士在办理出入境相关事宜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其它服务。经区产促会研究确定的其它服务。

第三章 申报管理

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程序、申报资料、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服务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

重点企业要加强对获得服务的人员管理,对违法违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与区产促办联系取消其资格;对于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重大过错,或在服务申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重点企业各项激励政策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区产促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通州区重点企业落户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推进通州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北京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鼓励重点企业在通州区落户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高精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重点企业落户奖励资金(下文简称“奖励资金”)来源为通州区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其使用和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资金规模根据区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与区域产业发展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落户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以后在通州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达到一定经营规模,连续三年盈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实际经营。

(二)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现行最新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项目准入相关要求。

(三)经济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企业类型经通州区认定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金融机构;

2.总部企业;

3.专业服务企业;

4.独角兽企业;

5.上市公司;

6.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7.高质量迁入企业;

8.经区产促会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产促办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的复审和拨付;区产促办牵头建立跨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资金审核,确保资金错位支持、领域互补,避免多头支持和重复支持。

申报主体可同时申请国家、北京市、通州区的奖励政策。申报主体享受国家、北京市出台的需由区财政资金配套的政策时,本奖励资金视同配套。

奖励资金的发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获得一次性发放奖励或补贴的申报主体,在本办法实施期限内形成的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应不少于所获得的奖励、补贴金额,否则不得申请通州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二)对分次获得奖励的申报主体,除符合相应的标准外,原则上三年内形成的区域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70%应不少于累次所获得奖励的总金额,否则不得申请后续奖励及通州区其他财政扶持政策。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与市场监管局、税务、统计、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协同监管。

对通州区产业发展引领作用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重点企业落地服务保障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三章  扶持方式和标准

入驻奖励

(一)金融机构

1.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法人金融机构,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

2. 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符合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金融机构,也可按照《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奖励扶持,从优不重复。

(二)总部企业

1. 对新迁入的总部企业,按实收资本规模进行分档奖励。

2. 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落户当年发放入驻奖励总额的6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根据其区域综合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专业服务企业

对新迁入的专业服务企业,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四)独角兽企业

对新迁入的列入各类权威机构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五)上市公司

区外注册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且将上市公司总部工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通州区的,对主板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进行一次性奖励。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迁入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七)高质量迁入企业

对不属于第(一)-(六)款范畴,但近三年在原所在地区域综合贡献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新迁入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重点企业

其他符合通州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对通州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对产业有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企业,经区产促会认定,可参照前述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

 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新迁入通州区且在辖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符合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的重点企业,给予补贴支持,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面积应符合实际需要,租赁办公用房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否则,应全额退还补贴资金。

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可参考上述标准。

同一申报主体自行选择申请第九条中的任一款,从优不重复。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与标准向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材料进行申报。

(二)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报,并组织初审、复审、终审。

(三)区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申报主体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部责任。申报主体收到奖励资金后,按现行财务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申报主体通过伪造、编造申请资料,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其5年内申请通州区所有产业扶持资金的资格。

申请金融机构入驻奖励或总部经济入驻奖励的企业,需遵守相关规定。获奖励企业原则上5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得搬离通州区,不改变在通州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区产促办、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过程中遇到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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