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竟然变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40表填报说明中第29行“悄悄失踪”的“小型微利企业”名字

与大力税手的伙伴一起讨论了一个问题,发现真是个问题。

【案例】若某企业2020年度取得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一般情形500万元免税,另100万元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是所得税法上的优惠政策,另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项目的限额调整为2000万元)。

当年度有其他经营事项所得为30万元,填后项目减免所得时,技术所得减半所得额是5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是总额100*法定减半税率12.5%=12.5万元)。考虑小型微利的应纳税所得税,若按80万元(50+30),及其他条件均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条件的“数据”,30万元能否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30*5%=1.5万元),合计企业缴纳所得税是12.5+1.5=14万元,对不?

分析:看这个问题很容易迷惑,而且最主要的,笔者发现了一个填报说明的变化,想来真是个问题也是。

首先是,若以80*5%=4万元计税是不对的。

(1)技术转让所得超限额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12.5%计税,这个应是得到认可的,也没有什么争议。并不是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点要明确。

(2)是不是可以这样,依申报表的显示的纳税调整后所得80万元先计5%即为4万元,再补调整A107040表中的“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12.5-2.5=10万元。这样合计数为14万元,达到题目中的预设税额,实现了填报路戏的实现,那对不对呢?为此笔者查询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0年修订)

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从上面的填报说明来看,没有提到小型微利企业,似乎是不能用的,直接是这样的理解。那么小型微利企业是不是享受的优惠税率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明确是属于税率优惠,没毛病!但是后来提出了减按一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进一步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8年修订)

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的值。

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发现没,这里是有小型微利企业的说法的,说明我们上面计算的7.75万元税额在这里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后来消失了呢,笔者发面,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中进行“消失”的。

这说明是有“人为原因”的,并不是因为政策原因的。

笔者又发现,《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提到这样一个解释:

257.A公司运营一个污水治理项目,从2016年开始享受节能环保项目所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2019年进入项目所得减半期,2019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得税司答复)

答:就企业运营的项目而言,如该项目同时符合项目所得减免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可以选择享受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该公司2019年可以选择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放弃该项目可享受的节能环保项目所得减半征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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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理解来看,笔者认为,显然是理解上发生了变化!如此理解,在题目中的计税案例中,享受项目所得优惠是有利的,则此时放弃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半的所得50万元+30万元=80万元,80*25%法定税率=20万元,税额增加了20-14=6万元,即30万元所得享受不到小型微利5%的差20%部分,即30*20%=6万元。

不过,我们想,你说技术转让所得都成了小富豪了,再认你小型微利,是不是有点说不过去呢!也是,这样理解,似乎就是心里顺了一些,但是政策本身确实没有反对,而且我们似乎也能找到有利的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提出: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那么,如果非要作坚强的人,是可以顺着历史的发展,来思考这个问题的,也是有政策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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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申报表修订版本又改为: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2年前
2021申报表修订版本又改为:

29.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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