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6亿存单消失之迷核查,该事项情况比较特殊且复杂,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表示不便参与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于2020 年 8 月 12 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95 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要求公司在收到《监管关注函》的一个月内,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并对外披露。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年 8 月 13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中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收到《监管关注函》后,公司立即按照《监管关注函》要求接洽持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来开展回复工作:

1、公司对上述《监管关注函》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沟通了包括 2019 年年审会计师在内的多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但鉴于该事项情况比较特殊且复杂,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表示不便参与。后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年审会计师,后续,公司与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磋商,最终确定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会计处理事项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目前,会计师的相关核查工作已在推进中。

2、因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专项意见需要到现场核查并访谈,且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关注函的要求积极追讨 6 亿元存单,对此公司于 8 月底指派公司法务部、融资部负责人前往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与该行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进行了交涉,协商返还 6 亿存单并协助后续公司会计师现查核查工作,目前沟通尚无明确结论。日前,公司进一步与长安银行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对接,并拟与下周与会计师一道再次前往长安银行进行沟通,寻求尽快解决该募集资金的返还问题,并完成会计师现场核查工作。

3、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以冯全宏先生、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状》要求返还 6 亿存单。后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宁波中院裁定驳回,长安银行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二审终审裁定,该案被移送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截止目前,因疫情等原因,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完成案件及相关诉讼费用的移送手续,公司尚未接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的受理通知。对此,公司已要求代理律师联系法院进行催告,推进诉讼程序的进程。

由于上述原因,公司延期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后续,公司将聘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0年10月13日前就该会计处理事项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5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或“公司”)进行了有关 2019 年年报后的现场检查。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2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0】95 号(以下简称“监管关注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年报个别资产减值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你公司因6亿元长安银行的存单被转至长安银行的保证金账户,将该6亿元货币资金全部调整至对控股股东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和浙江围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并全额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

我局对此高度关注,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请你公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等相关文件精神的规定,在一个月内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就以上会计处理事项是否合规发表专项意见并对外披露。

二、你公司应本着对广大投资者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通过诉讼等途径追偿相关权益,并及时公告诉讼进展情况。

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件后对外披露,我局将对上述事项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管关注函》高度重视,公司于2019 年10 月15 日以冯全宏先生、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状》,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公司将积极通过诉讼等途径追偿相关权益。公司也将尽快组织相关部门及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就《监管关注函》中所提出问题认真作出书面回复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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