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上税语】代持股税收问题杂谈

代持股税收问题杂谈

原创 姜新录  陇上税语

股市注册制真的来了,注册稿中明显有很多的代持股还原问题披露,仅7月份各类资料中披露过的代持股还原约有40起。

想起了两个真实案例。几年前一朋友设立了房企,但因某种原因由其亲戚代持股权。房企开发完一期后,朋友想将股权还原,再开发二期。本来朋友想直接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其税务顾问知道后大呼:公司目前资产的评估值会较大,转让股权需要交很多的税,请考虑。朋友问我,我建议其通过司法确权来处理,其后很长时间没联系。一年后见面,问及此事,答曰,已通过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很简单。但未透漏如何变更的,我无语。还有一个案例,某国企投资一公司,但由其子公司代持股权,后被投资企业上市,国企子公司减持股票,收益巨大。国企欲将此收益自身弥补巨额亏损,而子公司恰好盈利,但税务局不干,据说僵持到现在。

代持股,就是别人代持你的股权。一般有个人替个人代持,也有企业替个人代持,当然也许还有个人代企业持股的情况,但我没听说过。代持原因较多(有一家披露代持原因是通过成为某公司股东的方式满足其子作为外地户籍学生在沪求学的目的),这里不做讨论,仅简单说下税收问题。

代持期间的税收问题,主要是股息红利的处理。如果个人之间代持,代持人被征税后,转交实际出资人时还要不要纳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企业免税后,转交实际出资人的,企业是否做利润分配处理?实际出资人是否不再纳税?感觉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还没延伸到这个环节,但随着个税征管的不断强化,未来必然会引起重视。

代持还原的税收问题。代持还原也就是隐名股东显名化,会涉及如何还原问题,以及股息红利税收的处理问题。代持还原,目前绝大多税务局的做法是按股权转让来处理,难点在于如果平价转让且低于公司净资产,股权转让价格会不会被调增?也有个别通过司法裁定来处理。股息红利的处理更复杂,比如,通用电梯原本由个人出资设立,但由美国通用代持了一段时间,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本来按20%缴纳个税,但很可能因代持,美国通用按10%缴纳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其将税后利润返还实际出资人时大概率没有补缴个税。还有,如果在美国将投资收益也纳税了,应该是白纳了。代持还原后,少缴的个税要不要补缴?如何补缴?

目前,税法认可的代持仅一种:《国家税务总局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转让时按不重复征税原则来处理,由名义股东企业一方来纳税。

有人说,不是有实质课税原则吗?个人认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税务局没能力也无权去认定股权代持行为,只能依据法律形式来征税,也就是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义持股人为准来征税。否则,可能会陷入代持双方的民事纠纷中。实质重于形式是税收立法原则,不是税收执法原则,不然,也会引起行政执法的混乱。曾有司法判例也支持了税务局以名义股东为纳税主体的做法。

股权代持行为,虽然司法认可,但却算不上是规范的民事行为,税法又怎么能去规范其税务处理呢?只有遇到具体问题具体处理了,但总的原则是不应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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