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扣缴争议案例】被抓住漏洞,支付薪酬扣缴个税,法院又强划支付员工,这个会计做得如何,有没有自救路径

【个税扣缴争议案例】被抓住漏洞,支付薪酬扣缴个税,法院又强划支付员工,这个会计做得如何,有没有自救路径

刘志华等 执行裁定书劳动争议    

发布日期:2020-07-2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2执复28号

第三只眼提示:

首先,从定性上看,这是属于工资性质所得,就此争议,单位扣缴“天经地义”的符合税法规定,但为什么就是就支付所得扣了税款,结果又被法院划走支付给员工呢?是会计人员不懂政策,还是老板认为不能给这么多,扣了个税少付点心里也舒服点,这原因是多方面的吧,扣的这么及时,说明政策执行方面还是到位的。其次,被对方抓住一个地方,没有明确属于税后工资还是税前工资,没有证据,这是不是在合同当中没有说明清楚,但这给了我们财税人员、律师与老板们一个很大的教训,在达成和解之前一定得说清,并就扣缴个税的内容也写在和解书中,没有支付之前,是主动的位置。第三,当前如下自救,如果有相应的约定明确就是支付所得的总额,没有明确是税后所得,该公司仍可单独起诉保护自己的权利,其员工的不当得利进行追究。至于企业向税务局请求退税,这个操作是难得到支持的。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5层501-20至501-25号。

法定代表人:于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祖梁,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左易,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复议申请人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新兴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城法院在执行刘志华与信达新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信达新兴公司向西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异议人与刘志华已就调解数额(255万元)为税前金额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笔录,形成民事调解书。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异议人的法定责任。2017年9月15日异议人自行履行金额为1420959.36元,2017年10月18日异议人为刘志华缴纳个税费用1142730.64元。2018年10月29日法院又重复扣划异议人账户1142730.64元,就刘志华应缴纳的个税部分,异议人已经重复履行义务。2017年9月15日与刘志华的短信记录说明刘志华认可异议人代缴税费事项。异议人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了支付义务并经刘志华本人确认,在其确认后再提起强制执行属于法律资源的滥用。现请求法院解除异议人账户1142730.64元存款的扣划,将该款项返还异议人。

西城法院查明,信达新兴公司不服西城法院(2017)京0102民初709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西城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信达新兴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刘志华2015年8月及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7日工资共19746.8元;二、信达新兴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刘志华2014年度业绩提成1530253.2元;三、信达新兴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刘志华三特置业项目业绩提成1000000元;四、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信达新兴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刘志华依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4月2日,西城法院以(2018)京0102执4736号案件立案执行。

2017年9月15日,信达新兴公司向刘志华账户分别转账奖金、业绩提成1405144.26元,及代发工资15815.10元,共计1420959.36元。同时,向税务机关缴纳刘志华个人所得税款1129040.64元。执行期间,刘志华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剩余业绩提成及工资共计1129040.64元。2018年10月29日,西城法院从信达新兴公司账户扣划1142730.64元,并已发还刘志华。

西城法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就信达新兴公司应向刘志华给付的款项金额予以确认。信达新兴公司现主张确认金额应为税前金额,没有法律依据。故其以已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剩余款项支付刘志华,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已履行完毕,要求西城法院返还扣划款项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西城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信达新兴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信达新兴公司不服西城法院上述(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西城法院(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并将西城法院已强制执行的1142730.64元返还至信达新兴公司。

刘志华答辩称,不同意信达新兴公司的复议请求。理由为:第一,本案执行依据是(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组织下达成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刘志华在(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刘志华同意西城法院(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的意见,信达新兴公司主张(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金额为税前金额,没有法律依据。第四,刘志华与信达新兴公司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并未就调解金额为税前金额还是税后金额达成一致,所以法院依照(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的金额进行强制执行并无问题。

本院经审查,对西城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审查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质证意见,另确认如下事实:

2020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作出“京税复决字〔2020〕8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2017年9月15日,信达新兴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29040.64元后向刘志华支付1420959.36元。2017年10月18日,信达新兴公司将代扣代缴刘志华及其他员工2017年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解缴入库。……2019年10月18日,信达新兴公司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等资料,申请退还已代扣代缴刘志华的个人所得税1129040.64元。……2019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京西税通﹝2019﹞6027250号),决定不予审批退税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认为:……刘志华取得工资、业绩提成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志华作为纳税人,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信达新兴公司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本案中,信达新兴公司向刘志华支付工资、业绩提成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退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存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本案中,虽然信达新兴公司在代扣代缴刘志华的个人所得税后又被法院强制执行,但纳税人刘志华就2017年9月15日取得的工资和业务提成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并未超过应纳税额,故信达新兴公司的退税申请不符合“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税条件。并据此决定:维持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京西税通﹝2019﹞6027250号)。

本院审查过程中,信达新兴公司主张在(2017)京02民终6975号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书确定的金额为税前金额达成一致意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刘志华主张在(2017)京02民终6975号案件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书确定的金额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志华另主张,即使信达新兴公司有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公司应为员工或该收入考虑税前扣除部分、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联合规章对该种诉讼性款项的减免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于信达新兴公司而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和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均为该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但鉴于本案中,刘志华对于涉案工资及业绩提成款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及是否存在扣除、减免等事项存有争议,故对于信达新兴公司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另行解决。本案中,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信达新兴公司应支付刘志华工资及业绩提成款为税前金额的前提下,西城法院按照(2017)京02民终69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对信达新兴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对于信达新兴公司已代扣代缴其支付刘志华涉案工资及业绩提成款的个人所得税,因税务机关以退税申请不符合“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税条件为由,决定不予退税,信达新兴公司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刘志华另行主张。据此,信达新兴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西城法院(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信达新兴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执异32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连 强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姜高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楠

书 记 员  宋宇婷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0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