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税手提示函】致企业家: 6月底前三个个税“自行申报”,处理不好是挖未来“偷税”的坑/001

大力税手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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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家们的提示函:
6月底前三个个税“自行申报”,处理不好是挖未来“偷税”的坑

20191月1日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2020年开启新的申报规则,对于每个企业家、高净值人士们,做与不做,做到什么程度,决定了个人自己未来涉税风险,简单说来会决定未来是否会被认定为“偷税”。

可能遇不到,但愿遇不上,遇上就是可能折腾得要命!

1.哪三个“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次年3月31日前

通过电脑WEB版本“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申报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包括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次年3月1日-6月30

通过电脑“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下载“个人所得税”APP申报

取得应税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次年6月30日前

目前未见网上申报,建议到税务局大厅咨询

在中国境外取得各类型所得的

次年6.30之前

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一种方法是与境内合并报,一种是分二次报;其他所得分次一次报

2.与之前年度有何变化

一是12万元年所得申报没有了,不需要申报了;

二是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第一年申报,相应的数据系统中会自动推送(已预扣预缴的收入及扣税额),但是如果没有预扣预缴会查不到,需要个人自行补充申报多退少补,特定情形豁免申报,但有退税情形的,多少金额都可以申报,也可以放弃申报。

三是取得其他所得,没有扣缴的情形下,需要自行申报。

四是于境外取得各类所得的,也需要进行自行申报。

3.申报当中的注意事项

1)对于综合所得,有数据的系统操作也不复杂,笔者已操作完成,系统操作非常方便。

没有预扣预缴但自己知道有所得的,如果不加入申报,则很有可能认为是虚假申报,即使你认为是公司会计或第三方代理人代办,也不能豁免此认定。

2)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如果只有一家则只对查账征收的需要汇缴,只有一家核定的不需要汇缴。

如果是多家则对于核定与查账的都需要汇缴,如果是多家核定的情形系统自己计算出来补税数据。

3)其他所得,有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的只要不算错不用管了,如果不知道的需要确认,如果知道未扣缴的,建议自行进行计算。因为此数据在系统当中未推送,个人并不知道申报的情形,全然靠“自觉”。

4.申报不准或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之前除12万元年所得申报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外,扣缴义务人承担了比较现实的被查补的义务与责任,新法实施后,扣缴义务人与个人都面临着双重申报义务与法律责任了。

1)做申报但“不实”

如果你做了申报,但是申报不完整,被举报或因税务机关有其他线索,查到税的问题,比如大额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因为多是通过银行账户收款,如果采用银行账户流水查询的检查手段,一查就知道,关键是查不查。此时税务机关若认为是虚假申报,纳税人在做应对和抗辩时确实非常难以自证清白,仅仅说自己不懂税不知道是否需要申报,似乎很难据此应对说明自己没有躲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和侥幸。而且有的税务机关的法律顾问们还秉持着行政违法的三要件论,只看是否实施违法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不考察主观方面是否是“故意”,这无疑会进一步的加大高净值人士的与申报相关的法律风险。

2)直接不做申报

如果你没有做申报,比如卖了一个盆景、卖了一个古董或字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是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但纳税人就是不申报交税,以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就不会被发现,更有甚者有一种近乎天真的从众心理,他们认为很多人也这么做,别人没事儿自己一定也没事儿。此时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没有申报就不满足主观故意虚假申报,过了五年税务机关就无法定性偷税了,过了追溯期,也不会进行罚款。那么法税团队需要提醒各位看官,=在处理高净值个人涉税争议案件时,我们见过不申报也被认定为“偷税”的情形。

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刑法中使用逃税罪,税收征管法仍称为偷税):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上面提到当中的“不申报”,参照刑法释义,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在这儿并不强调一定是“通知申报而不申报”,而税收征管法下,则规定的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多认为是故意的不进行申报,逃避申报和缴税的义务。虽然有法院判例支持“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故意,但实践上也有部分执法机关直接适用《刑法》来认定“不申报”行为的。。所以,简单粗暴不申报不是可以利用的“缺口”。

小建议:

申报需谨慎,既不宜多申报纳税,也不宜少,但在申报前评估一下算得对不对,纳得对不对,有一些不方便与会计人员沟通的,可以进行第三方的了解,专业地分析评估一下。

法税团队目前推出了汇算清缴的咨询代理服务包,欢迎前来咨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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