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盈】对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新冠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的查补建议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财税法业务部  韩盈

2020年2月21日星期五

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围绕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物资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紧急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疫情阻击战的紧要关头、在百业停滞的当下,这些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激励市场参与主体、凝聚振奋民心、鼓励一线抗疫医护人员的积极作用。经仔细研习相关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建议,希望能为当下政策起到补漏作用;并可为未来未雨绸缪计。希望我们的国家更有力量,日后再次应对类似规模或者性质的公共事件时,能够更游刃有余。

关于防护救治方面的所得税优惠

税总2020年10号公告规定:“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查补建议:本项规定将现金排除在外有待商榷。在本次防疫战中,防护用品的紧缺众所周知。恰逢过年期间,且绝大多数单位没有复产复工,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个别大型企业,众多的中小微企业,员工四散,自行隔离抗疫,自行采购防护用品,通过单位取得防护用品等实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单位此时对员工表达关心与爱护,唯有发放现金的方式是最现实与可行的。因此,在优惠政策方面,建议考虑在单位发放抗疫现金时,给予单位与员工个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为防止单位滥用优惠政策、随意发放现金的情形,可以限定发放金额的范围,例如100—500元/人,由各地区根据疫情持续情况进行调节。以一家实行查账征收的100人的普通小微企业为例,如果给员工每人发放100元,总共10000元,涉及企业所得税2500元,如果是高新企业为1500元。入账凭证的标准也可以灵活把握,例如员工的签字或者购买防疫用品的单据等皆可。

关于保供企业清单的法制化常态化

税总2020年8号公告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查补建议:鉴于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方面,保供企业享有巨大的优惠,能进保供企业名单,意味着企业不但资信由国家增信,同时还实实在在地享有了可观的税收利益。目前,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保供企业名单。以黑龙江省为例,其出台的第一批名单,涉及制药企业16户,医药流通企业2户,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9户,消杀产品酒精生产企业18户,原辅材料生产企业1户。如何在这个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因事件紧急、事件仓促,而牺牲三公原则?避免暗箱操作?唯有法制。待疫情过去,建议国家出台保供企业资质确定标准,常态化备案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每个符合标准的企业都有权利去申请,让市场给予其激励和监督,让资本市场给其打分。待有重大事件发生,保供资格不仅仅是权利也是义务。保供企业常态化法制化,不但涉及民生,也涉及国家安全,应该尽快提上立法日程。

关于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种类

税总2020年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查补建议:关于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一、如果企业被划分为四大困难行业的企业,则其享有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所得税性质的优惠;二、如果企业属于公共运输、生活服务或者收派服务行业的企业,则其享有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为什么要将所得税与增值税优惠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困难行业的企业就无需考虑增值税优惠吗?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就没有亏损严重,从而需要延长结转年限喘息的需求吗?

事实上,增值税本是流转税,没有货物服务的流转即没有经营收入,也即不产生纳税义务。对于当下的很多困难企业,事实上,可能根本就没有经营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极少,既然如此,给予其增值税优惠又有何妨?再看第二类享有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涉及公共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与收派服务, 这几类行业存在巨无霸性质的企业,如国有的公交公司与类似顺丰、京东的快递公司,以京东为例,抗疫期间业务井喷,因此所得税优惠无需再对其定向实施,但是这个行业中也有大量的小微困难企业,如美发、影院、保洁、娱乐、健身等等等等,太多了,无法列举。这些企业,需要的不仅仅是增值税优惠,它们也与四类困难企业一样,面临着巨额的亏损,需要数年的回血。相对于增值税优惠,他们更需要的是所得税的优惠,因为疫情期间,小微企业根本就没有收入,增值税的销项可能本身就是零,因此增值税优惠,当下对它们没有太大意义,复产复业以后对他们才有意义。但是,所得税性质的结转延长优惠政策,对他们来说十分有必要,否则他们只能以清算破产来解决亏损问题,而此举会导致员工失业、设备折损、房屋退租等,社会成本更高。因此,建议能考虑扩大增值税与所得税优惠组合适用范围。

慈善领域税法问题

查补建议:这个问题十分复杂,本文仅在此提出问题。在本次疫情大考中,所有国人都目睹了当下慈善体系的低效,税收制度体系当然也难辞其咎。好的税收制度,会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也会消灭以慈善捐赠为名,实为偷税漏税的不良企业的动机,推动公民社会的建设。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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