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进项税额篇-视同销售下的发票如何开具,能否抵扣

视同销售情形下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能否开具发票?取得专用发票对方能否抵扣?发票开具之后是不是需要结算款项?最近笔者关注了几个这样的案例,在此梳理后与大家分享。

【案例】有一次,笔者与某银行的税务同行交流,听到一个真实的故事。银行搞活动赠送了一些物品,试想,拿到物品的人是不是很开心啊,反正不要钱,企业按视同销售进行计税处理。此时接受赠送的人有意见了,回头来跟银行要发票。银行的财税人员想我们没有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啊?于是咨询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过研究后认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产生了纳税义务,至于收不收款,并不是纳税义务所限制与要求的。同时对方取得的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

笔者来分析一下。

(1)为何上面提到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不能开具普通发票?

这是因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功能是结算凭据,只是后来在增值税的应用中延伸为了纳税义务发生的一个判断标准。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具有结算功能,其虽具有报销功能,但核心功能还是抵扣。因为上一方计缴了增值税,下一方借由专用发票实现抵扣,所以不结算款项不代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2)为何视同销售这么多,开具专用发票的需求却很少呢?

由于我们日常的赠送多是给的自然人,其本身没有抵扣的需求。而开具普通发票的前提是有结算,故此,现实当中接受了赠送还要发票的情形基本上很少发生。

(3)没有付款抵扣是不是有问题?

从来没有规定认为不付款就不能抵扣,反向考虑,不收款也照样需要计税,从链条产生税的角度看,抵扣是没有问题的,只要符合抵扣的条件即可。

之前笔者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浙江 ×× 光能有限公司诉浙江唯唯 ×× 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由是:视同销售(比如以货物对外投资)之时,这个在当下的营改增理解中是销售行为,因为取得了投资对价,但是增值税上的规定是其为货物的视同销售,此时开具了专用发票,结果开具方就根据开具的这个发票向对方索要款项(本案中还存在一些其他的因素)。这个判例最后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还有一个网络上流传较广的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涉及开具的发票(普通发票)作为已支付款项的证据,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 号)提出:“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很明确,普通发票具有结算的凭据作用,不需要“普通发票 + 其他凭据”来多重举证,除非有证据推翻。

对于财税人员,甚至老板来讲,鲜有对税法之外的法律规则有兴趣、有精力研究学习的,对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功能,建议在合同当中必须规定清楚,比如对于支付款项,减少现金的形式,因为这个举证难度确实增加了不少。

对于视同销售下的专用发票,也不是只要对方需要就开具,必须知道赠送的对象是谁,以免有虚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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