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疑难问题100问】进项税额篇-外购餐饮服务作运营成本,认为不得抵扣的理由竟然如此简单

依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规定,餐饮服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如果是外购餐饮服务用于对外再销售或者作为酒店提供服务的运营采购事项,是不是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让抵扣呢?

比如有的人士这样说,你看,贷款服务不让抵扣,借款再借给第三人时,也是不得抵扣的,这不是一样的表述问题吗?也确实是,贷款服务在全环节中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为什么餐饮服务不得抵扣?笔者看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说明资料: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家可以发现,除了贷款服务外,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聚焦于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从这几个不得抵扣的解释来看,笔者认为是与经济性的贷款服务不得抵扣的情形有所区别的。由于难以准确界定清楚是企业使用还是个人使用,为降低征管成本,减少对税的不利影响,直接明确不得抵扣,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财税〔2016〕140 号文件特别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外卖餐饮按货物销售处理,可以规避餐饮服务不得抵扣的规则,彼时是可以抵扣的。但在财税〔2016〕140 号文件将其“变性”为餐饮服务后,就落入了“餐饮服务不得抵扣”的框架内。

笔者认为,购入这几项服务,并不代表就不能抵扣,我们还要看财税〔2016〕36 号文件中对于几项服务的解释(见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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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旅客运输服务,不管是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旅游还是因公出差,都不得抵扣;餐饮服务,大家可以看到,是为消费者提供的,笔者理解这是指购买人就是消费者,而如果是另一个商家购入后再转卖,是不是可以扩展理解呢?居民日

常服务就解释得很清楚了,“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比如公司购入的洗染、摄影等服务,自然可以明确地得到抵扣。娱乐服务跟餐饮服务一样,是不是可以二次转售或提供经营之用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对于餐饮服务,如果是用于经营,比如外包宴会、飞机误点订外卖给旅客、酒店外包早餐等,都是经营成本,并不是员工自吃的,从这一点看,并不宜认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的限制范围,也不宜仅仅依据名称来判断适用的标准。

但是从现实掌握来看,笔者所了解的情形是,税务机关在沟通层面上多持谨慎态度,毕竟文件解释得不是很清楚,尽管比较有合理性,但法规的刚性还是要尊重的,作为纳税人,我们也要充分地理解。只是在这儿,笔者认为,如果恰当地理解了消费者的概念,认为可以抵扣也未尝不可以;进一步看,我们还是希望财税部门早日予以明确,减少试点政策中容易带来的“误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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