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汇算清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年”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三年”不对应的问题

这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之前没有特别细致思考,我们可以结合下面的例子分析一下:

某公司于2017年10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2017年度满足相应的资质条件,于是2017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证书有效期三年,注意,这儿的三年并不是自然年度,即并不是2017、2018、2019年,而是以月份起始计算的,即2018年9月、2019年9月、2020年9月截止三年长度,企业应于2020年到期时再作复审,看是不是满足高新技术认定条件。

如果2018、2019年度满足享受条件,且当然也有高新有效期的资质,此时这两个年度按优惠15%税率享受所得税减免,到了2020年度呢,依据政策,是在预缴时暂按15%计缴,如果当年度没有取得高新,即没有标识为当年度日期的新的资质证书,则2020年度不能再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延续是可以取得,但是资质数据不满足,则企业可以放弃优惠,并非是依政策规定的死板操作,认为税务机关需要提交科委(科技部门)废止人家的高新。

大家可以发现,证书的三年,与纳税优惠享受的三年并非对应关系,其实所得税上是有四年的对应期,这一点,他们之间并不是对应的。

下面是相应的一些文件支持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同时该公告的解读中提到: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为此,公告明确,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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