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中对车辆修理费的赔偿支出,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中对车辆修理费的赔偿支出,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漫步2016年5月28日)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界定: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规定与《保险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完全一致。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对投保人承担的是保险金责任。发生车辆事故时对投保人造成的车辆财产损失赔付保险金,即支付货币资金。

2、在实际赔付时,保险公司是将修理费用赔偿部分支付给投保人,而不是支付给车辆修理厂,且是根据投保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不一定是修理费用的全额。

3、车辆的所有权属投保人,车辆修理厂修理服务也是提供给投保人,是对投保人的车辆进行修理,修理后的发票也是开具给投保人,且开具的发票是一张。例如发生修理费用1万元,赔偿投保人0.8万元,开具的发票金额是1万元。

4、如果理解为保险公司以购买修理服务的方式可以抵扣,例如发生修理费用1万元,赔偿投保人0.8万元,分割开具二张发票,不合乎对车辆损失部件进行整体修复的事实。

5、如果保险公司以违法或者说变通的方式,不赔付保险金,而是以购买修理服务的方式进行赔偿,取得赠偿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修理1万,赠偿0.8万,分二张发票分别开具0.8万给保险公司、0.2万给投保人),则应界定为以购买服务抵债,是一种销售行为,进销项税额相抵,钻不了空子。

6、平时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将修理费发票交保险公司入帐,应这么理解:①、是一种不合理行为,发票原件应由投保人做为会计核算的凭据,保险公司应该只能以复印件入帐;②、即使保险公司以原件入帐,也不能做为支出的直接依据,只能是参考依据,因为,一方面发票是开具给投保人的,另一方面,开具的修理费发票金额与保险公司列支出的金额不一定相等,除非是全保。

因此,对保险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中对车辆修理费的赔偿支出,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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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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