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大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相当于“债权更新说”

大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相当于“债权更新说”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相当于“债权更新说”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大资产公司取得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后,四大金融资产公司直接承接贷款关系,其后四大资产公司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本应征收增值税,但依据财税【2016】39号文对其“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如果债务人(借款方)以资产抵充贷款本息的,四大资产公司实现的利息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接受资产抵充本息后,四大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这些资产以及利用这些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也同样免征增值税。应该说,对四大资产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国家也是不遗余力,在税收上给予了巨大支持。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二条 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均属于买断式,按照账面价值收购不良贷款(本金和已经入账的应收未收利息),收购后原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各项权利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代。在进行增值税处历史,普遍采用“债权更新说”,对于转让贷款债权的商业银行而言,相当于终结其与债务人的贷款关系,按照收回贷款处理。对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相对于继承了剩余期间的贷款关系,继续按照贷款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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