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不发工资少发工资 税局可以核定个税吗?

不发工资少发工资 税局可以核定个税吗?

骏哥整理  中国财税浪子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这几天一直在出差中,偶然收到一封读者的来信,仔细读后,还真觉得核定这个问题值得讨论。请大家仔细阅读后留言或者评论发表意见!以下是来信的原文转述。笔者对此也有注释。

老师好!我来自深圳。

2019年之前,深圳企业在没有发工资、没有启用个人所得税税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按月申报。

2019年,根据国税发【2005】205号所谓“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深圳税务局要求所有公司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没有核定税种、未启用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公司按逾期申报罚款,个人觉得这个做法失当:

1、严重曲解文件精神。

在这个失效的文件中,“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个人理解是发了工资才有全员全额的说法,没有发工资、没有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启用个人所得税税种的公司为什么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2、深圳市税务局的做法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深圳税务局要求所有公司按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既没有有力的法律文件依据,又没有广泛公告,仅通过内部通知的形式,严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这种随意征税方式严重损害纳税人权益,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破坏国家税收体制原则、随意征税的可怕行为;

3、与当前国家放管服、减税降负的大背景严重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增值税为0申报的情况下,附加税可以不用申报,有这个案例借鉴,为什么深圳市税务局要没有发工资、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种、启用个人所得税税种的情况下,强迫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加申报负担?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税务机关有无对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核定权?这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去进行判断。如果我们假设有家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全部人员的劳动合同都安排在深圳甲公司,同时给另一家深圳乙公司干活。深圳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人员同时给乙公司干活,其实需要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依据一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甲公司申报收入并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乙公司作为其运营成本列支。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合适去核定乙公司的人工工资以及强制要求其申报个税。

无独有偶,笔者恰好在中国税务杂志查询到一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籍人员个税进行核定的案例。

来源:《中国税务》2017年第8期

 作者:史小军 兰京 李铭 李静

外籍人员取得境外分红不用在中国缴税?不一定!某律所高管已被补征税款800余万

一位国外知名律师事务所的首席代表,既从事律师工作,又从事事务所管理工作,平均每年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仅 50 余万元,比事务所中一些中国籍律师的收入还要低一半,这显然不合常理。

核查过程中,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敏锐地发现了这一问题,寻根究底,最终证实其在境外获得的大笔分红收入未在我国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对其工资、薪金给予了重新核定,最终追缴其个人所得税及罚款合计 800余万元,成为北京市地税局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首个成功案例。

一、税务约谈觅线索  

针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异常情况,第五稽查局对该事务所首席代表进行了多次约谈。开始,该首席代表言之凿凿,强调其每年仅从境内事务所领取海外生活补贴,年均约 50 万元,并且已按月进行了纳税申报。根据掌握的其他相近事务所的纳税申报情况,第五稽查局怀疑存在境外公司向其支付收入的情况。

在进一步约谈中,面对税务机关有理有据的质询,该首席代表承认,其主要收入来自境外律师事务所分红,每年约 1 000 万元。但他认为,这些分红为境外发放,并且已在境外某国缴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在中国重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了其与境外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了解到该首席代表是境外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其分红与境内事务所的工作业绩挂钩,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其境外分红收入应在中国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 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重新核定其工资、薪金收入。

二、依法依规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的董事在中国境内兼任职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4 号)规定: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担任该企业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的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该机构、场所的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上述个人凡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 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法规核定其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作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应负担的工资薪金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该外籍首席代表符合上述文件中表述的特点: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并未反映在工资、薪金上,而是大量以董事费的形式由国外发放并在国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文件规定对其工资、薪金给予核定。

对该首席代表的情况进行了充分分析后,第五稽查局迅速向市局汇报。市局主管部门召开了专题讨论会,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请示,得到了充分肯定。

三、科学核定服人心  

合理测算该事务所收入规模。核查人员首先调取了北京地区共110 多家律师事务所近 3 年的全部申报征收数据,通过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推算其收入规模,并将收入规模按年度排序,基本确认该律师事务所年均收入在北京同行业中排名前 10 位。

精细估算首席代表收入的合理区间。在测算出该事务所行业规模的基础上,统计了收入规模排在前 30 家事务所首席代表的年收入情况,计算出这一范围的首席代表平均年收入约为 298 万元;收入规模排在前 20 家事务所首席代表的平均年收入约为 355 万元;收入规模排在前 10 家事务所首席代表的平均年收入约为 370 万元。根据这一情况,税务部门认为该首席代表的年均收入合理区间应为 290 万元~370 万元。

严谨核定首席代表收入金额。在估算了该事务所首席代表合理收入区间的基础上,核查人员对该事务所内部员工的收入进行了分析,认为可以在掌握该事务所高级律师的收费标准和工作时间的基础上,测算出收入系数和工时系数,从而核定该首席代表收入金额。据此方法,第五稽查局对该首席代表近 5 年的收入进行了核定,5 年年平均收入为 310万元,符合之前测算出的 290 万元~370 万元的区间。

最终,该首席代表认同了税务机关的测算办法和核定收入金额,并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及罚款 800 余万元。

案例点评:

现实中,一些外国企业的董事或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担任职务,在工资、薪金收入之外,还存在以董事费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情况,这部分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应在我国申报缴纳税款。我国法律对此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核定工资、薪金的收入征收其个人所得税。这是北京地税部门首次尝试对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收入进行核定征收,为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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