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玖珍】我的年终奖,计税方式我作主

【包玖珍】我的年终奖,计税方式我作主

何谓“年终奖”?“年终奖”是指全年一次性奖金,但不限于年终发放。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不包括: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根据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此处的“我”,狭义的是指“纳税人”,广义的包括“代扣代缴人”。具体地是指通过扣缴单位的预测分析,避开个税临界点和个税盲区,合理筹划发放单位薪酬体系,确保纳税人税负最低,但同时也确保薪酬激励效应最大化。

一、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综合征税,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通知》不仅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延长了3年,而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选择权下放给了纳税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此处需要强调的“自行选择”权,是每个居民个人的选择,发放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要尊重纳税人的自行选择,避免不必要的维权纠纷。当然,鉴于计税方式选择的专业性,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也同时要求“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要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二、扣缴单位需“注意把握”计税方式

扣缴单位需“注意把握”计税方式的具体内涵,一是扣缴单位要预测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年终奖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哪种方式更节税;二是当纳税人选择年终奖、工资分开计税时,扣缴单位要确定两者之间如何拆分更节税。

本文为了便于表达,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或者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分别简称为“合并计税”、“单独计税”。

现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测算结果,得出三个区间分别适用的计税方式如表1所示。纳税人可按附表1对照“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归属区间,“自行选择”适用的计税方式。

表1: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选择计税方式

序号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个税计算方式

1

(-∞,0)

合并计税

2

[0,36000]

两种方式都可

3

(36000,+∞)

单独计税

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预计全年收入(含年终奖)-60000-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

  (一)适用“合并计税”: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属于(-∞,0)区间时,选择将年终奖合并计税最合算。

因为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税时没有任何扣除(包括不再比较“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和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5000”的大小),故最低适用税率为3%。案例中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600元。

【案例1】每月收入3,000元,年终奖20,0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

方案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12+20000)-60000<0,则无需纳税。

方案二,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征税,单独计算纳税

20,000/12=1,666.67,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则应纳个税=20,000*3%=600(元)

结论:方案二选择年终奖单独计税,比方案一选择合并计税多产生个税600元,所以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0)区间,选择合并计税最合算。

(二)两种方式都可: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 [0,36000]区间时,选择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应缴个税相同。

【案例2】每月收入5,000元,年终奖36,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方案一,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36000)-60000=36000元,需纳个税=36000*3%=1080

方案二,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收入部分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12-60000=0,无需纳税。

年终奖需纳个税=36000*3% = 1080

结论:方案一、方案二分别选择合并计税、单独计税,应缴个税都为1080元。所以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 [0,36000]区间时,无论选择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适用税率都为3%,应缴个税相同。

(三)适用“单独计税”: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属于(36000,+∞)区间时,选择将全年收入拆分成年终奖及工资的形式发放,分别单独计税最合算。

1.拆分原则之一:年终奖避开“临界点”

我们知道临界点的总体税负是最低的,结合“个人所得税预扣表”,要避开36000、144000、300000、420000、660000、960000等临界点,有效解决增加1元年终奖需多缴数万元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附表:个人所得税预扣表

(适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blob.png

附表:“月度税率表”(适用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

blob.png

假设当年没有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税方法。我们用两个案例来演示年终奖单独计税,计算结果发现在临界点36,000元、960,000元,多发1元奖金,分别多缴个税2,310.10元和88,000.45元。

【案例4】发放年终奖36,000元、36,001元,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

年终奖

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

王某

36000

36,000/12=3,000

3%

0

36,000*3%=1,080

李某

36001

36,001/12=3,000.08

10%

210

36,001*10%-210   =3,390.10

差额

1




-2310.10

【案例5】发放年终奖960,000元、960,001元,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

年终奖

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税

税后所得

王某

960,000

80,000

35%

7,160

328,840

631,160

李某

960,001

80,000.0833

45%

15,160

416,840.45

543159.55

差额

1




-88,000.45

88,000.45

注:960,000*35%-7,160 = 328,840;960,001*45%-15,160 = 416,840.45

2.拆分原则之二:年终奖避开个税“盲区”

所谓的个税“盲区”,是指在某个数值区域,年终奖发多发少,税后收入都一样,也就是说多发的年终奖是一笔“无效收入”,正好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表2:个税“盲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年终奖盲区

无效收入额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6,000~38,567

2,567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144,000~160,500

16,50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300,000~318,333

18,333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420,000~447,500

27,50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660,000~706,538

46,538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960,000~1,120,000

160,000

【案例6】发放年终奖96万元、112万元单独计算纳税。

“盲区”现象:王某和李某奖金相差160,000元,但得到的税后收入都是631,160元,李某多发的奖金160,000元正好用于缴纳个税了。

居民

年终奖

月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速算扣除数

应纳个税

税后所得

王某

960,000

80,000

35%

7,160

328,840

631,160

李某

1,120,000

93,333.33

45%

15,160

488,840

631,160

差额

160,000




-160,000

0

注:960,000*35%-7,160 = 328,840;1,120,000*45%-15,160 = 488,840

3.拆分原则之三:年终奖个税税负最低

我们借鉴了赵国庆总结的全年收入总额和年终奖拆分的对应关系,详见表3。

表3: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拆分年终奖和工资、薪金

序号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年终奖

1

(36000,203100)

36000

2

203100

36000或144000

3

(203100,672000)

144000

4

672000

144000或300000

5

(672000,1277500)

300000

6

1277500

300000或420000

7

(1277500,1452500)

420000

8

1452500

420000或660000

9

(1452500,+∞)

660000

  注:1、上表中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预计全年收入(含年终奖)-60000-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额

2、第1行中,可能存在多个年终奖点使得收入税负最低,在此仅列示共同的36000元。

  【案例7】2019年预计阮先生全年收入(含年终奖)40万元,预计每月可扣除的三险一金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4000元(子女教育1000元、房贷1000元、赡养老人2000元)。公司应该如何发放工资、奖金,才能使其全年个税税负最低?

阮先生预计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400000-60000-(2000+1000+1000+2000)*12=268000元

按照表2总结规律,268000元在第3行(203100,672000)区间,因此,发放时应将其全部收入拆分为年终奖144000元及工资256000元(400000-144000),使其全年个税税负最低。

综上所述,在具体操作时,要把握好以下要点,确保在节约薪资资源的同时,发挥薪酬激励的最大效应。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建议合并计税;如果余额大于36000元,建议单独计税;

2、选择单独计税时,则按表3的规则将收入总额拆分为年终奖和工资薪金;居民个人在次年3-6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时,年终奖单独计税部分收入及代扣代缴个税,不再纳入汇算清缴。

3、当然,一旦以合同形式确定工资薪金和年终奖发放金额的,就应该按实发放,避免偷税嫌疑。

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1.2019年以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让纳税人享受税改红利,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纳税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奖金全额除以12个月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以避免部分纳税人因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后提高适用税率

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同时,如单独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可能在税率换档时出现税负突然增加的“临界点现象。因此,《通知》专门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可以自行选择计税方式,请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请扣缴单位在发放奖金时注意把握,以便于纳税人享受减税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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