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实务】年度中间开业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从何时开始?

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从何时开始

整理/段文涛

下列税收政策条款,虽是不同时期对不同税种的规定,但却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很明显,上述税收政策条款共同的关键词就是——实际经营期。

从以上条款可见,凡涉及“实际经营期”的,都是由于在一个自然年度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引起的。

例:2018年4月开始运筹设立一个新公司,在6月取得营业执照,9月开始有营业收入。

那么,对于类似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又如何计算呢?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期”究竟应该是6月-12月,还是9月-12月?

从现有口径看,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对例题所列企业来说,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就是从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6月份开始,即6月-12月,而非开始取得收入的9月开始-12月。

由此,我们还会想到一个与此相关的什么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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