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涛】变变变!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

变变变!无需发票可税前扣除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判断标准

原创: 税海涛声  税海涛声

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施行后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在实务中,围绕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即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免税销售额)究竟按多少金额执行,曾经一度争议很大。

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原判断标准

2018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在进行“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时曾经明确: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至此,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作为判断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上限标准,已成为实务操作的共识。

时至2019年1月份,相继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随着这两个文件的发布,也就标志着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已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原财税〔2017〕76号文件规定的未超过3万元提升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然而,也就是在上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税13号通知和税务总局4号公告)发布后,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再次成为大家关注和热议的话题之一。

判断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新标准

虽说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但很明确的是,此前考虑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因而当时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以“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标准判断。

而现在,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合计月销售额标准已经由以前的不超过3万元提升至不超过10万元。那么,同样也应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现在是按提升后的免税月销售额新标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等政策规定,从2019年开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相应可按以下新的标准判断:

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当然,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何理解增值税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规定

对于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具体如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增值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对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3月15日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以及发布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均对如何理解“增值税的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按次纳税与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企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支出相关扣除凭证

综上,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对于个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经营业务是否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应当具体以该个人纳税人是否按“固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销售额标准判断。按固定期限即按月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每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以非固定期限即按次缴纳增值税的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的,属于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发生交易时的支出,既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也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诚然,为防范税收风险,建议能取得发票的还是尽量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自制的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属于内部凭证,在填制和使用时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并支付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时,如果支付的款项属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项目的应税所得,无论取得的扣除凭证是发票还是收款凭证,支付该项应税所得的企业还应当依法依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解1:闻涛企业管理服务公司租赁了赵先生个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5月在向赵先生支付房租6万元时(建议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既可以取得赵先生在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也可以取得载明了赵先生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房屋租金)、收款金额(6万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公司支付该项租金的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闻涛企业管理服务公司还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代扣代缴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解2:闻涛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购买了张女士销售的水果,在向张女士支付300元款项时(建议以微信支付等方式付款),取得载明了张女士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水果)、收款金额(300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作为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至于支付该项款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张女士自行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例解3:闻涛环保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8日请徐先生为公司做卫生保洁,在向徐先生支付400元劳务费时(建议以微信支付等方式付款),取得载明了徐先生个人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支出项目(卫生保洁)、收款金额(400元)等相关信息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自制的内部凭证,即可作为公司支付该项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

闻涛环保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向徐先生支付的这400元劳务费,属于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项目的应税所得,本应预扣预缴该项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但因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计算的收入额为零元(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从而无需预扣预缴该项个人所得税;徐先生取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与其全年取得的各项综合所得合并后,如符合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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