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高管人员纳税义务的支付地规则

高管人员纳税义务的支付地规则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这是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这“三大司”联合做出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也就是三大司针对财部35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进行的解读。信息量非常大,每一个问题都有画龙点睛之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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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税浪子注释002:这里的画龙点睛之笔是对高管人员取得不是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报酬,仍需按照任职、受雇、履约地点划分境内、境外所得。

对于属于一般工作人员的无住所个人而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采用劳务发生地规则进行判断,但是对于属于高管人员的无住所个人而言,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采用劳务发生地规则+支付地规则进行判断。如果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高管人员报酬,采用支付地规则,全部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不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高管人员报酬,采用劳务发生地规则。关于不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情形,在财部35号公告文件本身解释的不是太清楚,但是官方解读稿直接说出来了。

财部35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第一段的原文是这样的: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读者在阅读这句话的时候产生了分歧,一种的狭义的观点认为:高管人员报酬来源地规则确定为支付地规则,只有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如果不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无需纳税。一种广义的观点认为,高管人员报酬来源地规则确定为支付地规则,只要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但35号公告并外排除劳务发生地规则,如果不是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仍按劳务发生地规则判断,对其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作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官方解读稿证明,立法者适用的是这里广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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