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贺】给税务总局点个赞,药品分销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给予合理的明确 2019.4.11

给税务总局点个赞,药品分销行业的增值税征收方式给予合理的明确

原创: 徐贺  徐说资本之税

在落实减税降费过程中,尤其是让深化增值税改革的若干优惠政策落地的过程中,税务总局在39号公告之外结合实际中的具体问题连续发布了多个“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解决了很多政策落实细节操作问题,4月10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六)”(以下称“问答六”)中更是明确了一个医药分销企业长久以来关注的问题,明确的非常的合理和务实,解决了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问答六中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在选择简易计税时,是需要对多种药品同时选择简易计税,还是可以对其中某种罕见病药品选择简易计税?答:为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使纳税人能根据自身经营情况作出最优选择,当纳税人同时经营多种罕见病药品时,可以只对其中某一个或多个产品选择简易计税。如某药品企业同时生产A、B两种罕见病药品,经过计算,企业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较为有利,但B药品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税负更低,则企业可以仅对A药品选择简易计税。

问答六的上述解答口径,看似简单平常,但是却解决了药品分销企业的很大问题。近几年,国家为了降低一些特定药品的税负,先后推出了生物制品和部分抗癌药以及罕见药等增值税3%简易征收政策,政策出的都非常好,但是在落地操作环节的征管层面出现了争议,也就是说这些可以按照3%简易征收的是全部一刀切的都简易,还是可以部分简易部分一般,也就是说这个政策在征收方式选择上必须得一刀切的都简易或者都一般,还是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去选择部分简易部分一般。

若是不了解药品分销行业的朋友可能会说,一刀切的简易或者一般更合理,可以防止企业搞恶意的税收筹划。但是,实际中不是这样,最起码在我接触的企业中没有人会把税收筹划课本中描述方法的计算出一个平衡点去选择一般或者简易计税。

为什么说问答六的口径很务实很合理呢?因为药品分销企业经营的国内环节可以3%简易征收的产品的,这些产品上游有进口的也有国产的,进口的有些产品按照一般计税征税的,国产的是按照简易征收;在政策转换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存量库存,已经按照一般计税征收过增值税了,但是若是都按照简易去征收,将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是不重复征收,企业的基本诉求是“药品怎么来的就怎么卖”,也没想着占国家便宜,但是增值税不要重复征收。

这几年我们就这个问题多次与不同层级的税务部门进行过多次沟通,终于在现在得到了明确,非常值得肯定,在这个问题上必须给相关财税部门的同志们点个赞,实实在在的在落实国家的“减税减费”政策,践行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让税收政策的细节执行更合理,同时这个问题的明确也给药品分销企业创造了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做生意时不用在心惊胆战了担心政策不确定税务机关“秋后算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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