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历史年限“清零”制度 34号公告的一个小插曲

历史年限“清零”制度 34号公告的一个小插曲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2019年3月16日上午,本来处在周末休息日的财政部却一点也没有休闲。上午,《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正式对外公布。由于这是一份重要的涉外文件,涉及对执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解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没有采用传统的财税文件字号,而是直接以公告的方式发布。这样的好处在于公告无需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层层转发,提高文件的执行效率。

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今天我们需要着重分析的就是这里的第二款。根据该第二款规定,笔者提醒您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前六年是从2019年开始计算,也就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居住满183天的年度不参与计算。事实上,2018年12月31日之前所执行的修改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执行的并不是一年满183天的制度,而是一年满365天的制度。两种制度在时间标准上相差很大,将老税法中已满183天的年度单独“揪出来”和新税法一起计算,显然是不科学的。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是自2019年(含2019年当年)以后年度开始计算,2018年(含)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计算在内。由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年度属于执行老税法的年度,我们在这里将其命名为“历史年度”,对于“历史年度”我们一律实行“清零”。

按照上述“历史年度清零”的规定,2024年(含2024当年)之前,所有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居住年限都不满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实施条例第四条给予的免税优惠。2019、2020、2021、2022、2023、2024一共六年,财政部解释,2024年作为第六年也适用免税。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第七年才开始承担全球纳税义务,非永久居民成为了永久居民。

历史年限清零实际上是有先例可循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98号)第三条“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要求: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83)财税字第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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