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浪子】34号公告确定:不满六年包括第六年

34号公告确定:不满六年包括第六年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新条例第四条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待遇,在不满六年的情况下,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境外个人所得实行备案免税。

比如一个新加坡人李森到中国苏州来工作,每个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都满了183天,已经成为每个年度的税收居民个人。但是只要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不满六年,就可以享受境外主体支付的来源于境外的个人所得予以免税。李森将其在新加坡的房屋出租取得的境外租户支付的所得,在这个期间就属于备案免税的境外所得。

实施条例第四条里边写了一个词“不满六年”的“不满”,这个“不满”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包含满183天的第六年。这个词在我们个税学院和个税国际两个群里一直就有不同的理解。在我们群里,一种比较主流的观点是参照民法上对于“不满”的期间解释,认为不满六年肯定不包含恰好是六年的情形。比如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五条就统一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虽然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非属于民法范畴,但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其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但是也有对立的观点认为,不满六年包含恰好是六年的情形。

跟上面所说的主流观点完全不同的是另外一种对立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只有到了六年+1天才算“满六年”,此前一天仍算不满六年。在这个观点下,第六年也算在“不满六年”之列。目前来看,财政部在34号公告相关解释中还是坚持第六年也算在不满六年之中。我们不妨就看做财政部34号公告对实施条例中的不满六年在执行中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对于到内地工作的无住所个人而言,由于新的34号公告还要求连续年度从2019年开始计算,那么对所有的非居民个人来说,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都是安全港,只有在2025年度满183天才会真正产生无限纳税义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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