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一)(二)(三)

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一)

原创: 财税蓝色调  财税蓝色调  3天前

近年来,淘宝客发展迅猛,几乎形成了全民淘客的局面。虽不同平台对“淘宝客”的称呼不同,如淘宝称之为“淘宝客”,京东称之为“京挑客”,但归根结底其本质是一样的。本文尝试从财税角度,以淘宝联盟中的淘宝客为出发点,探讨淘宝客的基本规则,历史演变和相关涉税问题,以期对电子商务企业的财税规范有部分借鉴意义。

本文观点纯属个人观点,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还请各位老师不吝赐教!

一、淘宝客基本规则

(一)淘宝客的基本含义

根据2018年5月31日生效的《淘宝客推广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的定义,淘宝客是指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完整来讲,是一群通过在淘宝联盟注册登记后,利用其规则后形成一串短链接、长链接、二维码或淘口令等,将卖家商品(含服务,下同)或店铺在淘宝站内(淘宝网、天猫、飞猪等)或站外(如微信群、QQ群、个人网站,博客或者社区发的帖子等)进行推广,买家在一定时间内点击成功购买后,卖家依据一定的规则支付佣金的单位或个人。简单来说,淘宝客就是帮助卖家推广商品并获得佣金的单位或个人。

随着淘宝客的日益兴起,目前对淘宝客的含义在理解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如一些观点认为淘宝客是一种CPS计费的一种推广模式。新的《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很多人将其定义为通过网络服务为淘宝店家提供推广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虽然定义或理解存在偏差,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淘宝客是一种推广,不属于交易环节的销售者或购买者,更偏向“引流”角色。

(二)参与主体和功能定位

1、参与主体

(1)委托人:指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使用淘宝客的推广服务,以推广商品、店铺等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淘宝平台卖家,为平台上的商户进行统一推广的网站经营者。

(2) 淘宝客:指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为委托人提供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3) 第三方服务商:指为淘宝客提供内容、平台技术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本文如未特殊说明均指阿里妈妈旗下的淘宝联盟。

(4)支付宝公司:指提供支付宝服务的主体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功能定位

(1)委托人和淘宝客:二者之前是推广合同关系。

当委托人点击确认许可协议及支付宝扣款协议时起,或事实上使用淘宝客推广软件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即对淘宝客发出了推广要约,同意淘宝客按淘宝客推广软件现在及未来可能支持的各种推广方式进行推广。淘宝客通过淘宝客推广软件可查询委托人的推广计划时,要约生效。淘宝客在其推广资源内为委托人进行推广时,即对委托人做出承诺,且该承诺自推广行为发生时生效。

(2)委托人和第三方服务商:二者是软件免费(暂)使用关系。

阿里妈妈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目前是免费的。未来阿里妈妈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阿里妈妈以合理的期限提前通知委托人,确保委托人有选择的权利。

(3)委托人和支付宝公司:

委托人在销售商品时,按照平台的约定同意买家先将交易款项进入支付宝公司,待买家确认收货后,支付宝账户可以对应提现到买家银行。

(4)淘宝客和第三方服务商:二者是软件许可使用关系。

淘宝客在收取委托人推广费时,向杭州阿里妈妈支付软件服务费。目前基础的软件服务费为淘宝客所收取推广费的10%。

(5)淘宝客和支付宝公司:委托代收关系。

淘宝客授权支付宝公司在商家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其对应的推广费。

(6)第三方服务商和支付宝公司:转支付关系。

在淘宝客推广软件功能支持前提下,淘宝客授权阿里妈妈及/或支付宝公司自淘宝客收取的推广费、淘宝客支付宝账户、淘宝客与阿里妈妈约定的其他款项中划扣并代付服务费。

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二)

原创: 财税蓝色调  财税蓝色调

二、淘宝客历史演变

淘宝客是按成交计费的业务,隶属于阿里妈妈的淘宝联盟旗下。在阿里妈妈联盟注册会员就可以成为淘宝客,靠推广淘宝、天猫等商家的产品赚取佣金。淘宝、天猫等卖家为了提高销量、提高排名、打造爆款,一般会选用各种推广方式,而淘宝客的出现无疑大大地丰富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早期的淘宝客一般是采取拉人建立各种微信或QQ群的模式。建完群之后,在群里发送各种优惠券的商品链接(含二维码、淘口令,下同),同时还会通过各种方式来提高群活跃度,如晒单奖励等。对于这部分淘宝客来说收入是卖家支付的推广服务费,成本费用主要是一些淘宝联盟软件使用费和红包类(获客、留存和召回用户的必要套路)支出,优惠券一般是官方的优惠券,不属于淘宝客的成本支出项。当然,单纯人工形式一条条的发送链接非常耗费时间,如果有好几个群,那简直会成为运营小主的噩梦。所以一般淘宝客会购买一些软件,群发商品链接,这项支出也会成为淘宝客的一项成本。

很多淘宝客喜欢拉新人,原因在于CPA+CPS结算方式下,淘宝客会员等级会晋级。不同等级的佣金不同。(初级推广者则无法享受高佣金功能。高级推广者费用的处理逻辑同现有的淘宝客佣金,维持不变,且有专享高佣金。)

如果说拉人入群属于初级玩家的话,那么返利网算是淘宝客的超级玩家了,这种模式是在微信等屏蔽淘宝客链接的时期诞生的,破事迫使淘宝客开始开设网站。返利网经常推送各大网站优惠的商品,同时还会给买家一定的返现,这种模式大大的吸引了买家,循环往复后,返利类网站便拥有了做大做强的基因,业内有名的米折、美丽说等。这类淘宝客的收入主要还是来自于卖家支付的推广费,成本主要是淘宝联盟软件使用费和各类推广费,还有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费,如域名、虚拟主机、网站程序及SEO和推广等。

这两年“创新”最多的淘宝客模式当属淘宝客店铺了。这种模式,一般是淘宝客在某平台上开一个店铺,将卖家推广的商品上架到自己的店铺。这种模式下,淘宝客处于销售方和“引流”角色的中间地带,所以对于这种模式是否属于真正意义的淘宝客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在此我们不深究,视为淘宝客的一种深度变种。

另外一种淘宝客有点类似于某些商品甚至品牌的代理商了,可以拿到内部的大量内部红包或优惠券,通过推广商家的商品赚取佣金。这类淘宝客的收入依然是卖家支付的推广费,不同的是这类卖家会形成战略合作伙伴。成本基本和上述的淘宝客雷同。

当然上述几种模式不是前后完全更替的,而是同时并存的,如早期的建群模式,虽然遭遇到了屏蔽,但是淘宝联盟的“淘口令”完美的绕开了商品链接。建群模式也不单纯是淘宝客单独建立,也会招聘代理商,一般为三级也有超过三级的。当然随着大流量平台的“监管”政策趋近,笔者认为后续还会出现各种“封杀”与“反封杀”的淘宝客模式,毕竟国人的创新能力不是你我可以设想出来的。

淘宝客相关涉税问题探析(三)

原创: 财税蓝色调  财税蓝色调

三、淘宝客佣金规则

1、佣金设置规则

卖家可以自行设置商品的佣金比率,可直接调整店铺各类目的佣金比率。根据特殊优于普通原则,商品佣金的优先级别高于类目佣金,即在同一推广行为下,若某件商品已经设置了商品佣金比例,该商品又适用此类目的佣金比率,则该商品成交后,支付给淘宝客的推广费按照该商品的佣金比例计算。虽然卖家可以自行调整佣金比率,但是系统可支持的商品最高佣金比率为90%,当淘宝客获取链接显示佣金高于90%时,系统自动按照90%结算推广费。

作为一名受过“谨慎性”原则教育的财务人员,一定要重点检查佣金比率。因为佣金比率会产生舞弊的风险,在此提示各财务人员注意筛选这类特殊事项,并尽可能考虑得到圆满的解释。

2、佣金计算规则

佣金基数是指卖家商品被成功购买时的实际成交价(卖家支付宝收款金额,不含运费及进口税)。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如火车票等不结算佣金。机票实际成交价不含基建与燃油附加费等。佣金比率是依据商家自行设置的比率(注意90%以上的情形)。

具体而言,1)直接成交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商品推广链接起15天内,被推广商品的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2)间接成交商品推广:自买家点击商品推广链接起15天内,买家拍下的被推广商品所在店铺内其他商品的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3)店铺推广:自买家点击店铺推广链接起15天内该买家在该店铺内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依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相应计算佣金;4)以任何方式推广淘宝客搜索(包括但不限于关键词、搜索框等),买家在淘宝客搜索中点击过的CPS商品所对应的店铺于15天内的所有拍下交易,成交后均按照卖家设置的佣金比率计算佣金。特别要注意的是,买家在跳出淘宝客搜索后(如点击“淘宝网首页”、“天猫网站首页”或者在商品详情页再次搜索商品)点击商品所产生的拍下交易,不计算佣金。详细规则可以查阅《淘宝客佣金计算规范》,在此不再赘述。

3、佣金结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每月20日结算上个自然月的淘宝客佣金; 如当月20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将改为当月20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结算上个自然月的淘宝客佣金;如遇重大事件或不可控因素影响结算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



声明: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合法公开渠道,或者是媒体公开发布的文章,非常感谢作者的成果与意见分享。本转载非用于商业获利目的,对于原内容真实性未进行核实,且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文中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侵犯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如您认为相应的信息影响到您,或因有相应的政府部门的要求,请与我们进行联系。
1 个回复 (温馨提示: 后台审核后才能展示 !
这里还是没有说到税收的问题啊
4年前
4年前
赞 (0)
这里还是没有说到税收的问题啊

(大侠既然来过,何妨留下墨宝) 要回复请先 登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