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起,有必要尽快内部明确清楚:关于税后所得受新个税法的实施影响

新个税法实施之后对于约定取得税后所得的重大影响。由于存在延续了之前税后工资的用工约定,在新个税法下,这种确定税后所得的方法如果不加以修改,很有可能引起争议。

在最近我们接触的一个咨询案例中,有一个财务部门的负责人问:“我们给高管定的是税后工资,现在新个税法2月份马上要报税了,该如何计算个税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理解,首先要确定一个为预扣预缴的税后还是汇算清缴的税后,如果是汇算清缴的税后,因为该个人还可能存在劳务报酬、稿酬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与工资薪金是不相关的事项,何以计算工资薪金的税后所得呢。

而如果是计算预扣预缴的税后,单位首先要清楚两个事项:

一是个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事项要不要计算在内,对于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如果是单位承担税额,自然是可以反算出税前所得的,也可以计算出来单位承担的预扣预缴税额。而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个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而是选择单独计税,也是可以计算出来税前所得,即给员工发放的是税后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

案例:假设单位约定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税后数,金额是20000元,该员工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是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发生额为2000元(这个数据可能不同月份、年份都有变化经),没有其他扣除,我们假设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X元。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X*3%-0)-0-0=0.03X元,此为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即累计收入=X+5000+2000+2000=9000+X,此为当期的累计收入。

9000+X-0.03X=20000元,X=11340元,累计收入为=20340元。

下面我们进行一下验证数据,20340-5000-2000-2000=11340元,此为累计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据预扣预缴的税率表,税额为340元,即税前收入20340-340=20000元,此为税后所得。

从新旧变化来看:

一是原来的税率表中,有两档显示,一个是含税,一个是不含税,新个税法实施之后,不含税的税率级距表应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是仍是可以计算与约定的,并不代表不允许单位与个人之间不能这样约定。

二是反算时,与旧个税法下比较,原来是单个月计算的反算税前所得,而新个税法下,只能用累计收入来反算计算出来单位预扣预缴的税额。

同样,对于综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事项,同样只能约定预扣预缴的税后所得,才具有可以操作的意义。但是除以上四类之外,还有五类所得,这是可以约定税后所得的,因为其本身是单次计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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