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外籍个人的八项免税补贴的选择与应用

作者:第三只眼 郝龙航

首先我们要清楚一个概念,外籍个人在个税法下的身份分为二种: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当然就属于居民个人了,这种情形很少见,当然判断上也没有绝对的标准,多是外籍个人主动提出才会有所认定。如果没有住所,外籍个人在某一年度内(跨年度的不考虑,只考虑一个年度内的情形),累计居住满183天了,就成为了居民个人,只不过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其应税所得给予了一些免征的优惠,在此不多做讨论。

情形一:外籍个人属于非居民个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该外籍个人适用八项补贴免税的政策,不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扣除政策,因为专项附加扣除限于居民个人享受,非居民个人不得享受扣减。

情形二:外籍个人属于居民个人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依据财税【2018】146号文件:

七、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理解上面的规定,该外籍个人可以选择扣减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八项免税优惠,专项附加扣除只有三项,八项免税补贴多而且标准高,自然外籍个人倾向于会选择原政策,因为这儿不能说这三项与原来的相类同的三项不能同时选择,是说选择了其中的一个就适用整体的单一选择。但是这个选择是从2019年至2021年结束,2022年起,外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个政策要统一,八项规定中的三项将被此替代,余下的五项,料想在2022年起仍将得到延续享受,彼时不再有上面所谓的选择之限了。

不过从八项优惠补贴免税的操作来看,其实外籍个人存在很多的不合规的操作之处,极有可能被认为属于应税所得,北京地税曾专门推进过一次外籍个人补贴免税的检查,想知道我们的免税检查指引内容的,可以登录大力税手官网的力税在线模块(有偿)查询,我们有专门的整理,供你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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